【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重点】2011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专题讲义6

时间:2019-01-14  来源:初级会计职称  阅读:

2011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专题讲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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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税收法律关系及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注意掌握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征收和管理的税种。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1.税务登记范围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注意: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伪造。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我国现行税务登记制度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预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管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账簿、凭证管理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发票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通常按照行业特点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划分为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三种。

专业发票是指由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说上运输单位等开具的专业性很强的发票。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四、纳税申报

第三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概念

二、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适合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适用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存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3)查验征收: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4)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三、税款征收措施

(一)核定应纳税额

1、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二)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之日止。

第四节 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概念与类型

二、税务检查的形式与方法

三、税务检查的职责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性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享有下列权力: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交通邮政检查权

(6)存款账户检查权

第五节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复议

1、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包括: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不予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税务行政诉讼

1.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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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

第六节 税收法律责任

一、征纳双方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对于纳税人的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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