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重点_2011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专题讲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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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专题讲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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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了解)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一)实行分类征收

(二)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三)费用扣除额较宽

(四)计算简便

(五)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向中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纳税义务)。

判断标准:

1.住所标准

住所分为永久性住所和习惯性住所。永久性住所通常指《民法通则》上规定的住所。具有法律意义。习惯性住所则是指经常居住地,它与永久性住所有时是一致的,有时又不一致。根据这种情况,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采用习惯性住所的标准,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这样就将中、外籍人员,以及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公民区别开来。

所谓习惯性居住或住所,是在税收上判断居民和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间内的居住地。例如,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当其在境外居住的原因消除后,则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那么,即使该人并未居住在中国境内,仍应将其判定为在中国习惯性居住。所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住所”,其概念与通常所说的住所是不同的。

2.居住时间标准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1.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全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种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上述个人在居住期间临时离境,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纳税。对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谓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个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个人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其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如某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日,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计算5年期限。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居民纳税人不适用上述规定。

2.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

(1)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设在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2)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无论是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还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了解)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和税目

一、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共有11项。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重点)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义务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动报酬所得,以纳税义务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重点)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资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些项目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p#分页标题#e#

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的人员,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从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成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二)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了解)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外商投资企业采取发包、出租经营且经营人为个人的,对经营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分享的收益或取得的所得,亦按照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重点)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如果从事某项劳务活动取得的报酬不是来自聘用、雇佣或工作单位,如演员“演出”取得的报酬,教师自行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等取得的收入,就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也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规定,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偿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从2005年5月1日起,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除国家规定外的其他专户存款

个人从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开设的用于支付电话、水、电、煤气等有关费用,或者用于购买股票等方面的投资、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结算以及其他用途,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代扣代缴。

2.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了解)

3.外籍居民个人的储蓄存款利息(了解)

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

个人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自2003年9月1日起孳生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以优惠价格出售其商店给购买者个人,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该行为实质上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九)财产转让所得

1. 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有关规定确定。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能扣除费用。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能扣除费用。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

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范围: 个体工商户、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三、稿酬所得适用税率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只征收70%的税额,其实际税率为14%。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所谓“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元。劳务报酬所得加成征税采取超额累进办法,即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0 000至50 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 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p#分页标题#e#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从2007年8月15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一、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后的余额。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不同,扣除费用标准也各不相同,需要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其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二、个人所得项目的具体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在2 000元扣除额的基础上,再附加2800元的费用扣除额,即扣除4800元。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 000元/年,即2 000元/月。

(2)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3)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4)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义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利息支出,为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已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在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每月减除20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原值是指: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是按照跪地你交纳的有关费用;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1、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3.自2001年7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4.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清扫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5.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此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6.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四、每次收入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7项所得,都按每次取得的收入计算征税。如何界定“每次”的概念,《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做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l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又可细分为: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p#分页标题#e#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一个纳税义务人,可能不仅拥有一项特许权利,每项特许权的使用权也可能不止一次地向他人提供。因此,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次”的界定,明确为每一项使用权的每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六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2 000元或4 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1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具体计税办法如下: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公式如下:

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股息、利息、红利”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劳务报酬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级 数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20 000元的部分200

2超过20 000-50 000元的部分302000

3超过50 000元的部分407000

(五)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1-20%)× 20%×(1-30%)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八)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 800元] ×20%

2.每次(月)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九)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1.一般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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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了解)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税收管理,国税发[2006] 144号文件规定个人将受赠的不动产对外销售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如下:

(1)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受赠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一)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算征税问题。(了解)

(二)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了解)

(三)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税问题

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支付各种免税之外的保险金的征税方法

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七)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税问题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方法为: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l2年的按l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了解)

(十)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 ”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了解)

(十二)个人取得有奖发票资金征免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或其指定的有奖发票兑奖机构,是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七节 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其中,福利费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二、减税项目(了解)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暂免征税项目

1.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2.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p#分页标题#e#

4.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5.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八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一、纳税申报

自行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期限

年所得额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地点(了解)

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重点_2011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专题讲义4

http://m.kwkids.com/caikuailei/14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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