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重点]2011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专题讲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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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专题讲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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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的概念(了解)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种税。这里所称的房产,是指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4.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了解)

三、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屋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成为从价计征;按房屋租金收入征税的,称为从租计征。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扣减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爱会计制度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2)房产原值,是房产的原值减除规定比例后的剩余价值。

(3)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4)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的计税规定

①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②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应当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出租的,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价格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

(二)房产税的税率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实行不同标准的比例税率。

1.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四、房产税的税收减免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税免征房产税。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部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主要是指居民住房,不分面积多少,一律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征税。

(五)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六)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2.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

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五、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p#分页标题#e#

8.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第二节 契税法律制度

一、契税的概念(了解)

契税,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契税的纳税人(掌握)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二)契税的征税范围(掌握)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契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一方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承受一方要交契税。

2.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转让一方要交土地增值税,承受方要交契税。

3.房屋买卖。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4.房屋赠与。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5.房屋交换。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除上述情形外,在实际中还有其他一些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形式,如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等。对这些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形式,可以分别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再如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的,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其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此外,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土地、房屋权属变动还有其他一些不同的形式,如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或者抵押等形式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的,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一)契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形式、定价方法的不同,契税的计税依据确定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计税依据只考虑其价格的差额,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也应按照上述办法确定计税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二)契税的税率

(三)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率和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算依据×税率

四、契税的税收减免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掌握)

2.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3.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4.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五、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了解)

第三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一、车船税的概念(了解)

车船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二、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单位和个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一般情况下,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是统一的,纳税人既是车船的拥有人,又是车船的使用人。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车辆拥有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掌握)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掌握)

(二)车船税的征税范围(选择题)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依法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具体可分为车辆和船舶两大类。包括:

1.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机动车辆是指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机动车辆,包括载客汽车(含电车)、载货汽车(含半挂牵引车、挂车)、拖拉机、无轨电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专业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等。非机动车辆是指依靠人力、蓄力运行的车辆,如三轮车、自行车、蓄力车等。

2.船舶。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驳船。这里所说的机动船舶,是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船舶,如客轮、货船等;非机动驳船,是指没有动力装置,由人力或者其他力量运行的船舶,如木船、帆船、舢板等。

三、车船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车船税的计税依据(选择题)

车船税的计税依据,按车船的种类和性能,分别确定为每辆、自重吨位和净吨位三种。

1.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依据。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

3.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

(二)车船税的税率#p#分页标题#e#

(三)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船税各税目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载客汽车和摩托车的应纳税额=辆数×适用年税额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应纳税额=自重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3.船舶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4.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50%

四、车船税税收减免(多选题)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是指以人力或者蓄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

(二)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三)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五、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使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二)纳税地点(判断题)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三)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了解)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以共有各方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单选性计算题)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了解)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税法规定的纳税区域内的土地。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选择题)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多项选择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标准。具体按以下办法确定: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并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与税收优惠相联系。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幅度税额,而且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说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这样,各地在确定不同地段的等级和适用税额时,就有选择余地,尽可能做到平衡税负。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一般规定:(掌握)(选择题)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特殊规定:

1.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4.缴纳农业税的土地

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按规定免予征税的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邮政部门的土地

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外的,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土地,在单位财务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p#分页标题#e#

6.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土地。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土地,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供热企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掌握,计算题)

“供热企业”是指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8.人民银行自用土地

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了解)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产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一、印花税的概念(了解)

(一)印花税的概念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二)印花税的特点

纳税人自行完税。所谓纳税人自行完税,是指纳税人在书立、领受、使用应税凭证、

发生纳税义务的同时,先根据凭证所载计税金额和应适用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其应纳税额,再由纳税人自行购买印花税票,并一次足额粘贴在应税凭证上,最后由纳税人按规定对已粘贴的印花税票自行注销或者划消。

二、印花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书立、领受、使用应税凭证的不同,纳税人可分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

领受人和使用人等。

1、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2、印花税的应税合同必须是依法这订立的。非法合同不征印花税。

3、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义务。

4、领受人,是指领取并持有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

5.使用人,使用人是指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的个人,其使用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判断)

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即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的当事人。(选择)

(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现行印花税下采取正列举形式,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列举的凭证分为五类,即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凭证。具体征税分范围如下:

1、经济合同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还包括哥出版社单位与发行单位(不包括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征订凭证。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2)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还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所签订的合同,但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

(3)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其中: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后者适用于“产权转移书据”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而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同合同征税。

未按期兑现合同亦应贴花。

(二)印花税税率

印花税的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中形式。

1、比例税率

(1)借款合同,适用税率为0.05‰。

(2)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等,适用税率0.3‰。

(3)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记载资金数额的营业账簿等,使用税率为0.5‰。

(4)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适用税率1‰。

(5)因股票买卖、继承、赠与而书立“股权转让书据”(包括A股和B股),使用税率为1‰,此税率系后增补税率,《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未列此档税率。

2.定额税率

为了简化征管手续,便于操作,对无法计算金额的凭证,或虽载有金额,但作为计税依据不合理的凭证,采用定额税率,以件为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均为按件贴花,单位税额为每件5元。

教材188页,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征税范围掌握:#p#分页标题#e#

1、财产租赁合同;

2、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

3、借款合同。

四、印花税税收减免

掌握:

1、对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免税额。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征印花税。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对企业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帐等,不贴印花;

6.企业兼并并入资金免税。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受单位是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7.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免税。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8、委托代理合同免税。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五、印花税纳税义务是按金、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和缴纳方法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具体是指在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

(二)纳税地点

(三)纳税期限

(四)缴纳方法(掌握)

根据税额大小,应税项目纳税次数多少以及税源控管的需要,印花税分别采用自行贴花、汇贴汇缴和委托代征三种缴纳方法。

自行贴花。即实行“三自”纳税,纳税人在书立、领受应税凭证时,自行计算应纳印花税额,向当地纳税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点购买印花税票,自行在应税凭证上一次贴印花足并自行注销。

汇贴汇缴。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委托代征。为加强征收管理,简化手续,印花税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实行源泉控管。对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发放、鉴证、公证或仲裁的应税凭证,税务部门可以委托这些部门代征印花税,发给代征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资源税的概念(了解)

资源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场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因此,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进口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位。

三、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选择)

我国目前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仅涉及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具体包括:

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

2、天然气。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3、煤炭。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一是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二是液体盐(卤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

四、资源税的税目和税额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判断)

五、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单选计算题)

(一)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一般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特殊情况课税数量的特殊规定

1.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综合回收率=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耗用原煤数量

原煤课税数量=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综合回收率

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原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3.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计算题)

六、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数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七、资源税税收减免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选择)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煤层气是指贮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

八、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掌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单选性计算题)

(二)资源税纳税地点(了解)

(三)资源税纳税期限(了解)

第七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土地增值税的概念(了解)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了解)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三、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重点掌握)

(一)条件: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不是国有;#p#分页标题#e#

2.产权是否变更;

3.是否有经济利益的流入。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多选)

1. 房地产的出租

房地产的出租,出租人虽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房产赠与,赠与者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征;继承,被继承人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征;公益性捐赠,不征。

2.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的交换

企业之间互换房产,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部分房产转为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变动,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判断)

5.合作建房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6.房地产的抵押

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待抵押期满后,视该房地产是否转移占有而确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的,应列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7. 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8.房地产的代建行为

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四、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一)应税收入(了解)

(二)扣除项目

首先判断纳税人:

1、房地产开发企业,五项费用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四项费用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3、从事旧房交易的纳税人,三项费用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评估价格;

(3)相关税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一下两方面的内容:(多选)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地价款的确定有三种方式:如果是以协议、招标、拍卖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纳税人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如果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如果是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和税金。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为办理有关手续,必须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和契税。

2.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重点掌握)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并不是按照纳税人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应分别以下两种扣除: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 1、2项规定(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下同)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计算公式为: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

(2)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 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计算公式为: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扣除项目金额中利息支出的计算问题作了两点专门规定:一是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二是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外商投资房产地产开发企业因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在计算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时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定,其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已列入管理费用中,故不允许单独再扣除。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允许在此扣除。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印花税可单独扣除。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次优惠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除此之外的其他纳税人不适用。

6.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金额

(1)按评估价格扣除(单选)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7.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了解)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收入的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土地增值税税率

我国土地增值税税率设计的基本原则是:增值额大的多征,增值额小的少征,无增值额的不征。按照这个原则,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p#分页标题#e#

极数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不超过50%的部分

30

0

2

超过50%至l00%的部分

40

5

3

超过l00%至200%的部分

50

15

4

  超过200%的部分

60

35

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步骤:

1.确定收入额

2.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3.确定土地增值额

4.确定适用税率

5.计算应纳税额

六、土地增值税税收减免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程序、纳税清算、纳税地点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程序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

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2.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重点]2011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专题讲义5

http://m.kwkids.com/caikuailei/14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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