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重点|2011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答疑笔记4

时间:2019-01-14  来源:初级会计职称  阅读:

2011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答疑笔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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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什么情况应当进行两倍工资补偿?补偿期限如何计算?

【答案】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劳动关系的建立

1.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

情   形

处理方法

1个月内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3)“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超过1个月不满1年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年内双方才补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事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满1年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

(1)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

(2)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却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办法

(1)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特别提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特别提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

【例题】李某从2009年2月1日起为一家服装公司工作,工资每月6000元,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后小王多次向公司提出订立书面合同的要求,公司却没有回应。2010年3月公司突然通知李某签订书面合同,薪水降为每月3000元,小王不同意签订该劳动合同。

【解析】从2009年2月至2010年3月,李某在该单位工作已满一年,用人单位未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视为用人单位与小王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某可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李某可获得从2009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补偿,即除了正常的工资外,李某可再获得66000元(6000×11=66000)。

34、什么情况下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算?

【答案】

对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而在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起计算,即应按工作年限计算,只是2008年1月1日前后,补偿基数的计算略有不同;2008年1月1日以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1年的,不区分是否满6个月,均按1年计算,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2008年1月1日后,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p#分页标题#e#

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的计算范畴。

35、教材64页例2-21:

【例题·简答题】小张于2000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2008年5月30日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答案】自2000年7月1日起到2008年1月1日为7.5年。按《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规定,不满一年的,均按一年计算,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支付8个月工资。08年5月30日是5个月,不满六个月,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半个月工资。二者相加,因此应支付8.5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36、劳动者与单位协议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案】

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7、能否举例说明医疗期是如何累计计算的?

【答案】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医疗期的计算从病休的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由于病休的时间通常不是连续发生的,如甲有慢性病,可能今天去医院看病医生要求住院,后天出院了,下个月又有问题住院了……,假定甲可以享受的医疗期是3个月,这3个月的意思不是连续病休3个月,而是在六个月内可以间歇性的病休,但病休的时间累计起来不得超过3个月;换个角度说,如果甲“一次”住院就住了4个月,那么,从第3个月满的时候起视为甲的医疗期届满。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即医疗期的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案例】职工甲应享受6个月医疗期的,如果从2009年3月18日起第一次病休,则该职工医疗期应在2009年3月18日至2010年3月17日12个月内的时间段确定。假设到2010年2月20日,该职工已累计病休6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若该职工在2010年2月21日至3月17日之间再次病休,就无法享受医疗期待遇。

38、单位安排劳动者“春节”加班,是否可以以倒休为由,拒绝支付加班工资?

【答案】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4)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不可以倒休为由,拒绝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不能安排倒休,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39、什么情况下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 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关链接1】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相关链接2】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案例】小李是一家私营企业的员工,从2005年开始在这个单位工作3年,签过3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8年再签新合同的时,小李仍然不能要求和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为小李之前的3份合同的签订时间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并不属于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种情形所规定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情形。

40、如何计算带薪年休假?

【答案】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

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p#分页标题#e#

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特别提示1】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特别提示2】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例题·单选题】张某在甲公司任保安2年,在乙公司任厨师3年,在丙公司任清洁工3年。张某在丙公司任职期间公司安排张某在“五一”期间休带薪年休假。张某应当享有的带薪年休假期是( )。

A.5天

B.7天

C.8天

D.10天

【答案】A

【解析】张某在甲乙丙三个公司累计工作时间是8年,不满10年。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张某应享有5天带薪年假休假(不包括“五一”法定休假日和年休假期间的周六、周日法定休息日)。

【例题1·简答题】职工曾某原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并与该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 曾某以收入偏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未予答复。过了10天,曾某就被一家合资企业招用,又与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曾某在原企业是技术骨干之一,曾某走后,原企业生产受到影响,甚至曾经一度因技术故障而停产,经曾某原同事向曾某请教得以解决,但是仍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故该国有企业要求曾某回单位上班。同时,与曾某所在的合资企业联系,希望让曾某回厂,但合资企业以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予放人。

要求回答以下问题:

(1)曾某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说明理由。

(2)合资企业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 说明理由。

【答案】

(1)曾某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未解除。因为不符合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程序要件。曾某只以口头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的程序要件。同时,企业对其要求未作答复,因而协商解除合同也不成立。

(2)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此,合资企业应就曾某违约造成该国有企业的损失,与曾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例题2·简答题】2008年5月,某建筑公司在外省承包一项工程,经批准招用了50多名当地民工。由于该建筑公司迟迟不发工资,引起这批民工不满,2009年9月10日,他们派魏某等5名代表到工程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的第10天决定受理, 并在同年10月25日作出裁决:建筑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及 经济补偿金。裁决书当天送交双方当事人。但建筑公司提出该仲裁委员会对此案无权受理,从而对裁决拒不执行。11月15日,民工派代表到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要求回答以下问题:

(1)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中的劳动争议有无管辖权?并说明理由。

(2)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是否违反有关时效制度? 并说明理由。

(3)如果裁决有效,民工派代表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能否受理? 并说明理由。

【答案】

(1)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中的劳动争议有管辖权。因为《劳动法》规定,各级地区的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本例中,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第10天决定受理,违反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法院不能受理。因为《劳动法》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本案中,建筑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11月11日前)向法院起诉,故裁决书已经生效。但是,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是10天,11月15日尚在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内,故法院不能受理该强制执行的申请。

【例题3·简答题】2009年1月甲公司聘请王某担任推销员,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完成承包标准,每月基本工资1000元,超额部分按照40%来提成,如果完不成任务,可以由公司来扣减工资。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公司向王某收取保证金500元。该承包合同签订以后,王某总是超额完成承包任务;但是在2009年8月,由于王某怀孕了,身体健康欠佳,没有能够完成承包任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扣减了王某的工资,只发给她每月280元的生活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20元);之后,又有两个月没能完成承包任务,因此,甲公司决定解除和王某的劳动合同,没收保证金500元。王某不服,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补发所扣的工资,返还保证金,并且支付赔偿金。

要求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向王某收取500元的保证金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2)甲公司扣发了王某的工资,只发给生活费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甲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劳动争议仲裁应该如何裁决此案?说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向王某收取500元的保证金不符合规定,王某有权要求收回该保证金。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公司扣发王某的工资虽然符合双方的合同规定,但是只发生活费28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20元,该做法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甲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争议仲裁应该裁定甲公司返还王某500元的保证金;应当裁定补发工资,因为甲公司给劳动者的生活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王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的标准向王某支付2倍的工资。#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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