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法评估|市场法交易日期调整

时间:2019-11-05  来源:价格鉴证师  阅读:

市场法交易日期调整

  (1)交易日期调整的含义

  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是其成交日期时的价格,是在其成交日期时的房地产市场状况下形成的。要求评估的估价对象的价格是估价时点时的价格,是应该在估价时点时的房地产市场状况下形成的。如果成交日期与估价时点不同(往往是不同的,而且通常成交日期早于估价时点),房地产市场状况可能发生了变化,如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措施、利率发生变化、出现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等等,从而房地产价格就有可能不同。因此,应将可比实例在其成交日期时的价格调整为在估价时点时的价格,如此才能将其作为估价对象的价格。这种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进行的调整,称为交易日期调整。

  交易日期调整实质上是房地产市场状况对房地产价格影响的调整。经过交易日期调整后,就将可比实例在其成交日期时的价格变成了在估价时点时的价格。

  (2)交易日期调整的方法

  在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至估价时点期间,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地产价格可能发生的变化有3种情况:①平稳;②上涨;③下跌。当房地产价格为平稳发展时,可不进行交易日期调整。而当房地产价格为上涨或下跌时,则必须进行交易日期调整,以使其符合估价时点时的房地产市场状况。

  采用百分率法进行交易日期调整的一般公式为:

  可比实例在成交日期时的价格×交易日期调整系数=在估价时点时的价格。其中,交易日期调整系数应以成交日期时的价格为基准来确定。假设从成交日期到估价时点,以经过前面修正后的可比实例价格为基准(下同),可比实例价格涨跌的百分率为±t%(从成交日期到估价时点,当可比实例的价格上涨的,为+t%;下跌的,为-t%),则:

  可比实例在成交日期时的价格x(1±t%)=在估价时点时的价格或者可比实例在成交日期时的价格x (100±t)/100=在估价时点时的价格上式中,(1±t%)或(100±t)/100是交易日期调整系数。

  价格指数有定基价格指数和环比价格指数。在价格指数编制中,需要选择某个时期作为基期。如果是以某个固定时期作为基期的,称为定基价格指数:如果是以上一时期作为基期的,称为环比价格指数。定基价格指数和环比价格指数的编制原理见表采用定基价格指数进行交易日期调整的公式为:

  可比实例在成交日期时的价格×交易日期调整系数=在估价时点时的价格

市场法评估|市场法交易日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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