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题】2011年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第二章(27)

时间:2020-03-12  来源:经济师  阅读:

2011年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第二章(27)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一)董事会的组成及董事的义务

1.董事会的组成(掌握)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的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应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l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的法定职权主要包括两项:主持董事会会议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2.董事的义务

就董事的具体义务而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均可作如下概括: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

(1)忠实义务

①自我交易之禁止。即董事不得作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代理人与公司交易。当然,这种禁止也非绝对,若在公司章程中得以认可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则可视为合法。

②竞业禁止。即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③禁止泄露商业秘密。

④禁止滥用公司财产。如董事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2)注意义务

董事有义务对公司履行其作为董事的职责,履行义务必须是诚信的,行为方式必须使他人合理地相信,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地位和情况下所应实施的行为。

忠实义务为董事确立的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注意义务则可视为董事的“称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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