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流程_报检综合辅导:出境货物报检的特殊要求4

时间:2017-06-15  来源:资料大全  阅读:
  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
  (一)报检范围
  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以下简称食品包装)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出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
  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的范围包括对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检验检疫和监督。
  (二)报检有关规定提示
  食品包装及材料的生产企业在提供出口食品及材料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前,应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该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检疫。生产企业在申报时应注明出口国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施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结果单》,证单有效期为一年。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包装不得用于包装﹑盛放出口食品。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出口食品时应使用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食品包装及材料。
  (三)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实行备案制度,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辖区相关企业实施备案登记。
  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
  2.出口生产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成份﹑助剂说明材料;
  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生产工艺说明材料;
  5.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有害有毒物质符合我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
  6.生产企业平面图;
  7.生产企业概况;
  8.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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