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招标师招标采购案例分析]2011年招标师《招标采购案例分析》提分试题及答案12

时间:2020-03-24  来源:招标师  阅读:

2011年招标师《招标采购案例分析》提分试题及答案12

竞争性谈判选择条件

[背景]某市公安局为落实奥运期间紧急安保任务,急需采购一批安保巡逻用车。在未取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了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分别向A、B、C、D四家车俩供应商发出竞争性谈判文件。在文件中规定,包括谈判文件上的报价在内的两轮报价为最终报价。采购人组建了五人谈判小组,其中采购人代表一人,采购代理机构代表一人,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成员情况为:

采购人代表:成本会计,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工民建专业,有高级工程师资格;

抽取专家1:电梯工程专业,工程师;

抽取专家2:汽车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

抽取专家3:工程机械专业,工程师。

在进行竞争性谈判当日,由公安局领导组成的谈判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了谈判。第二轮封闭报价结束后,该项目的负责人口头通知各供应商因为价格均超过采购预算,所以要进行第三次报价。各供应商都表示同意,并进行了第三次报价,最终B因价格方面略占优势,成为排在第一的预中标人。

[问题]

(1)什么是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条件是什么?

(2)案例中所涉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否妥当?为什么?

(3)采购人组建谈判小组的方法及人员构成是否满足政府采购要求?小组人员的专业是否满足评审要求?

(4)该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的过程中有何不妥之处?请逐一说明。

[考查]

(1)竞争性谈判适用条件;

(2)谈判小组组建及人员资格条件;

(3)竞争性谈判程序及相关要求等。

[参考答案]

(1)所谓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条件是: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该项目使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妥当的,原因是因公务需要急需采购一批安保巡逻车。若采用通常的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所耗时间过长,无法满足现实的紧急需要,因此,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妥当的。但必须有足够的证据、理由说明该采购是“急需”的。

(3)谈判小组人员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派代表参加谈判,视同采购人代表。所以本案中采购人代表数超过了谈判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谈判小组的组建方法不符合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对评审专家来源的规定,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财政部门没有组建评审专家库的地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须先报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本案中,由于采购人组建的谈判小组成员没有报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其成员资格,特别是其中两个仅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专家,是否满足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就成了问题。

谈判小组成员的专业不能满足谈判需求。本次采购安保巡逻车,要求专家对安保巡逻车的品牌、性能、生产状况、保修以及性价比熟悉,这样才能采购到符合需求的安保巡逻车。谈判小组成员构成中,仅有一位专家的专业汽车制造专业,剩下两位专家的专业,一位为电梯工程专业,另一位为工程机械专业,同时两位采购人代表的专业分别为成本会计、工民建专业,均与采购标的物不相干,不满足谈判技术需求。很难相信,这样组成的谈判小组能够代采购人采购到满足需求的产品。

(4)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①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却未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是不妥的。

②谈判小组应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案例中的谈判小组构成不妥。

③案例中要求各供应商进行第三次报价,实质上是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实质性更改,此时,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而不能仅仅是口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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