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是做什么的】2011单证员基础理论知识:信用证诈骗防范措施

时间:2019-04-04  来源:单证员考试  阅读:

2011单证员基础理论知识:信用证诈骗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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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前几年的信用证诈骗案看,信用证诈骗一般所涉金额都较大,直接影响我国开展进出口业务企业的正常运营,有不少企业因被骗而财务陷入困境,从此一蹶不振,银行的损失也很大。因此,有效地防范信用证诈骗,对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开展国际业务的银行来说,都非常重要。

在信用证诈骗案件中,绝大部分诈骗是以国内通知行和外贸企业受益人为被骗对象的假冒信用证诈骗和"软条款"信用证诈骗。因此,通知行和受益人如何联手防范被骗,是业务防范的重点。

从信用证诈骗的特点来看,通知行和受益人应从以下方面积极防范:

1、 出口商若选择信用证作为支付工具,首先要做好客户资信调查,慎重选择交易对象,切莫以中间人的资信(商业资信、朋友关系、行政隶属关系)代替交易对象的资信。

2、 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商应要求买方尽快开立信用证,为必要的修改留下充足的时间。也就是说,如果受益人到临近装船时才发现收到的信用证与买卖合同不相符,或者其中具有无法履行的条款,又没有足够的时间修改有关条款,那么,违反信用证或买卖合同规定的责任就都要落到受益人身上,受益人要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3、 由于通知行有责任审查来证的表明真实性,所以,当通知行收到电开信用证或修改书后,应认真核对密押。收到信开信用证后,应认真核对印鉴。作为受益人,出口企业应与银行密切配合,在印押核符之前,绝对不能放弃对货物的控制,不要装船出运。

4、 收到信用证后,严格审核其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相符。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不相符的后果是,受益人要么只能遵守买卖合同而不得不违反信用证严格条款的规定,要么只能遵守信用证规定,而不得不违反买卖合同有关条款。结果,要么是遭到银行拒付,得不到货款,要么是被开证人以违反买卖合同为由索赔。

银行与企业配合,是防范信用证诈骗的重要途径。

5、 如果来证具有预付佣金、履约金,或大宗货物一次装船等条件,应予以拒绝。以防预付金被骗。

6、 审查信用证本身的有效性。从某种意义上说,"软条款"信用证也是一种不具有有效性的信用证。因此对信用证本身有效性的审查,既是对假冒信用证诈骗的预防,也是对"软条款"信用证诈骗预防。这方面的审查包括,审查开证行自身的信用可靠程度;审查信用证是否有"不可撤销"(irrevocable)的字样,即是否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审查是否有买方和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条款;审查是否本文所述的"软条款",审查效期是否适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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