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报检员考试真题】2010报检员考试报检员业务基础详解第二章2

时间:2019-04-13  来源:报检员  阅读:

2010报检员考试报检员业务基础详解第二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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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检员

(一)、《报检员资格证》

《报检员资格证》是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考试后对合格者颁发的证书。

(二)、报检员注册

1、只有获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方可申请报检员的注册。

2、报检员注册应当由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并取得报检单位代码的企业向登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三)报检员管理

1、《报检员证》不得转借、涂改。

2、一个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检单位的报检工作。

3、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的管理实施差错登记制度。(新增的内容)

4、《报检员证》的有效期为2年,期满之日前30日,报检员应当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同时提交延期申请。

检验检疫机构结合日常报检工作记录对报检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经审核不合格的,报检员应当参加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的报检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未申请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且未通过培训考试的,不予延长其《报检员证》有效期;

5、检员遗失《报检员证》的,应在7日内,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检员所属企业应收回其《报检员证》,交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并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

(1)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业务

(2)企业因故停止报检业务的

(3)企业解聘报检员的

7、自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可以在注册地以外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本单位的报检业务,并接受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的管理。

8、被取消报检资格、吊销《报检员证》的情形,大家参加教材P21第1—4行的内容。

被取消报检员资格的,3年内不允许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

(四)报检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 报检员的权利

(1)对于进境货物,报检员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证明。如果由于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索赔权的,报检员有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2)对于出境货物,报检员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交纳检验检疫费后,有权要求在不延误装运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证明。如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而耽误装船结汇,报检员有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报检员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时,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原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复验。

(4)报检员如有正当理由需撤销报检时,有权按有关规定办理撤检手续。

(5)报检员在保密情况下提供有关商业单据和运输单据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保密。

(6)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报检员有权依法提出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报检员的义务和责任

(1)报检员负责本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报检申请事宜,办理业务时,出示《报检员证》,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无证报检业务。

(2)报检员有义务向本企业的领导传达并解释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及管理办法。

(3)报检员须依法按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履行登记或报检所必须的程序和手续,做到报检的期限和地点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规定,申请证单填写正确、详细,随附证单齐全,协助所属企业完整保存报检资料等业务档案。

(4)报检员有义务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进行抽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例如必要的工作场所、辅助劳动力以及交通工具等。配合检验检疫机构为实施检验检疫而进行的现场验(查)货、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并负责传达和落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和其他有关要求。

(5)报检员有义务对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放行的出口货物加强批次管理,不得错发、漏发致使货证不符。对入境的法检货物,未经检验检疫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的许可,不得销售、使用或拆卸、运递。

(6)报检员申请检验、检疫、鉴定工作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7)报检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或变造检验检疫证(单)。

(8)对进境检疫物的报检必须做到:按需办理检疫审批,配合检疫进程,提供隔离场所,了解检疫结果,适时做好除害处理,对不合格货物按检疫要求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退运、销毁等处理。

(9)对出境检疫物的报检必须做到:配合检验检疫机构,掌握输人国家(地区)必要的检疫规定等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自检,提供有关产地检验资料,帮助检验检疫机构掌握产地疫情,了解检疫结果,领取证书。

(10)对入境不合格的货物,应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通报情况,以便整理材料、证据对外索赔。对出境货物要搜集对方对货物的反映(尤其是有异议的货物),以便总结经验或及时采取对策,解决纠纷。

报检范围

一、报检的范围:(包括5个方面)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参见教材P29)。

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

4、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交接、结算的;

5、申请签发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等原产地证明书的。

入境报检

二、入境报检

(一)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办理通关——实施检验检疫——放行

1、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

2、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转施检部门签署意见,计收费;#p#分页标题#e#

3、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的入境货物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废物、活动物等除外)供报检人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

4、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5、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二)、入境报检的分类:

有三种方式:1、进境一般报检; 2、进境“流向报检”; 3、进境“异地施检报检”

1、进境一般报检

进境一般报检是指: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取得《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

进境一般报检,《入境货物通关单》的签发和对货物的检验检疫都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

2、进境“流向报检”

进境流向报检亦称口岸清关转异地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指法定入境检验检疫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证单在卸货口岸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获取《入境货物通关单》并通关后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货物调往目的地后再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监管。

“流向报检”与“一般报检”的区别就在于,申请进境流向报检货物的通关地与目的地属于不同辖区。

3、进境“异地施检报检”

异地施检报检是指已在口岸完成进境流向报检,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该批进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

因“进境流向报检”只在口岸对装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和外包装进行了必要的检疫处理,并未对整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所以只有当实施检验检疫的机构对货物实施了具体的检验、检疫后,货主才能获得相应的准许进口货物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也就是《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这样也就完成了进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

(三)、报检的时限

1、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2、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

3、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天报检。

4、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四)、报检的地点

1、政府有关审批、许可证等批文中已规定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废旧物品、卸货时发现包装破损、数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

4、其他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5、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五)、入境货物报检时应提供的证单

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有关单证。

(六)、《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要求

比较入境货物报检单和出境货物报检单(参见教材的42、43)

1.编号: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前6位为检验检疫局机关代码,第7位为报检类代码,第8、9位为年代码,第10至15位为流水号。

2、报检单位:填报检单位的全称

3.报检单位登记号: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号码。

4.联系人:报检人员姓名。电话: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5.报检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期。

6.收货人:外贸合同中的收货人。

7. 发货人:外贸合同中的发货人。

8. 货物名称(中/外文):进口货物的品名,应与进口合同、发票名称一致。

9. H.S编码:进口货物的商品编码。

10. 原产国(地区):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家或地区。

11、数/重量:以商品编码分类中标准数重量为准,并应注明数重量单位。

12、货物总值:入境货物的总值及币种,应与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的货物总值一致。

13、包装种类及数量:货物实际运输包装的种类及数量,如是木质包装还应注明材质及尺寸。

14.运输工具名称号码: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号码。这在原始单据上也能找到。

15.合同号:对外贸易合同、订单或形式发票的号码。

16.贸易方式:该批货物进口的贸易方式。贸易方式有“一般贸易”、“来料加工”、 “进料加工”、“进料非对口”、“合资合作设备”

17.贸易国别(地区):进口货物的贸易国别。

18.提单/运单号:货物海运提单号或空运单号,有二程提单的应同时填写。

19.到货日期:进口货物到达口岸的日期。

20.启运国家(地区):货物的启运国家或地区

21、许可证/审批号:需办理进境许可证或审批的货物应填写有关许可证号或审批号。

22.卸毕日期:货物在口岸的卸毕日期。

23.启运口岸:货物的启运口岸。

24.入境口岸:货物的入境口岸。

25.索赔有效期至: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期限。

26.经停口岸:货物在运输中曾经停靠的外国口岸。

27.目的地:货物的境内目的地。

28.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

29.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在合同中订立的有关检验检疫的特殊条款及其他要求应填入此栏。

30.货物存放地点:货物存放的地点。

31.用途:本批货物的用途。自以下9个选项中选择:这9个选项大家要掌握。如果本批货物的用途给“工业用”,大家要知道这是错误的。没有包括在内。

(1)种用或繁殖 (2)食用 (3)奶用 (4)观赏或演艺 (5)伴侣动物 (6)试验 (7)药用 (8)饲用 (9)其他

32.随附单据:在随附单据的种类前划“√”或补填。#p#分页标题#e#

33.标记及号码:货物的标记号码,应与合同、发票等有关外贸单据保持一致。若没有标记号码则填“N/M”。

34.外商投资财产: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

35.签名:由持有《报检员证》的报检人员手签。

36.检验检疫费: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核定费用后填写。

37.领取证单:报检人在领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单时填写领证日期及领证人姓名。

出境货物报检

三、出境货物报检

(一)、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的工作程序(报检先检验检疫,后放行通关)

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实施检验检疫——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放行

(二)出境货物报检的种类:

1、出境一般报检

2、出境换证报检

3、出境货物预检报检

(三)、出境货物报检的地点和时限

1、出境货物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2、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3、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除活动物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外,原则上应坚持产地检验检疫。

(四)、出境货物报检应提供的证单(重点记忆)

1、出境货物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定单;信用证、有关函电;生产经营部门出具的厂检结果单原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2、凭样品成交的,须提供样品。

3、经预检的货物,在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证放行手续时,应提供检验检疫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4、产地与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境货物,在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时,应提交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5、出口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

6、预检报检的,还应提供货物生产企业与出口企业签订的贸易合同,尚无合同的,需在报检单上注明检验检疫的项目和要求。

六、填制《出境货物报检单》

填制出境货物报检单,报检单位应加盖公章,并准确填写本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代码,所列各项必须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涂改。填写项目内容的解释如下:

1、编号

2、报检单位:填全称

3、报检单位登记号: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的代码

4、联系人:报检人员姓名。

5、报检日期:报检当日的日期。

6、发货人:按合同、信用证中所列卖方名称填写。经营单位应填写执行合同的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

7、收货人:按合同、信用证中所列买方名称填写。

8、货物名称:按合同、信用证上所列名称及规格填写。

9、H.S编码:按《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中所列编码填写。以当年海关公布的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

10、产地:填写省、市、县名。

11、数/重量:按实际申请检验检疫数/重量填写。重量还应填写毛/净重及皮重。

12、货物总值:按合同或发票所列货物总值填写,需注明币种。

13、包装种类及数量:包装材料的种类胞件数量。

14、运输工具名称号码: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号码。

15、合同号:对外贸易合同、订单的号码

16、信用证号:填本批货物对应的信用证编号

17、贸易方式:该批货物进口的贸易方式。

18、货物存放地点:注明具体地点、厂库。

19、发货日期:实际发货日期。

20、输往国家和地区:出口货物的最终销售国。

21、许可证/审批号:须办理出境许可证或审批的货物应填写有关许可证号或审批号。

22、生产单位注册号: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号或加工厂库注册号码

23、启运地:货物最后离境的口岸及所在地。

24、到达口岸:货物的人境口岸。

25、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

26、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在合同中订立的有关检验检疫的特殊条款及其他要求填入此栏。

27、标记及号码:货物的标记号码,应与合同、发票等有关外贸单据保持—致。若没有标记号码则填“N/M”

28、用途:从以下9个选项中选择: (1)种用或繁殖(2)食用(3)奶用(4)观赏或演艺(5)伴侣动物(6)试验(7)药用(8)饲用(9)其他

29、随附单据:报检时随附的单据种类划“√”或补填。

30、需要证单名称:在对应的地方“√”或补填。

31、报检人郑重声明:报检人员亲笔签名。

32、检验检疫费: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核定费用后填写。

33、领取证单:报检人在领取证单时填写领证日期及领证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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