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员考试取消了吗|2010年报检员考试复习提纲3

时间:2017-06-14  来源:报检员  阅读:

  关于代理报检单位
  * 国家质检部门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 代理报检单位办理代理报检注册应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执照经营范围中列明有代理报检或与之相关的经营权;
  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有固定场所及符合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业务的条件;
  健全的管理制度;
  不少于10名并考试合格的报检员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 代理报检单位的代理报检,不免除被代理人或其他人根据合同和法律所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其他责任。
  代理报检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年度审核,并提交上一年度的“代理报检单位年审报告书”,办理注册不满一年的,本年度可不参加年审。单位如有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报检员、企业性质等登记内容,应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 对于代理单位的报检员,如有以下行为坚决取消代理报检资格,并注销企业登记:
  违反代理报检总局有关代理报检规定的;
  不向企业如实反映检验收费标准,借代理名义向企业收取高额费用的。
  不能按照有关履行报检职责的;
  有欺诈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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