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成人高考招生院校|2010年江苏省成人高考招生院校录取照顾政策公布

时间:2019-02-14  来源:高考  阅读:

2010年江苏省成人高考招生院校录取照顾政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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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江苏省成人高考招生院校录取照顾政策公布

录取照顾政策

1、“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成人高校同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可免试入学。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省体育局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成人高校同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可免试入学。

3、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士兵;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户口或工作单位在本省的人员经本人申请,成人高校同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可免试入学。

4、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体育局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省教育考试院可在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院校确定。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可在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3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院校确定。

(1)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人民警察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者。

(3)一级运动员获得者。

(4)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5)年满25周岁以上〔1985年8月31日前(含1985年8月31日)出生者〕,生活能够自理,且不影响本人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人。

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可在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地(市)级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及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人民警察荣立个人三等功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6)25周岁以下〔1985年9月1日后(含1985年9月1日)出生者)〕,生活能够自理,且不影响本人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人。

(7)年满25周岁以上〔1985年8月31日之前(含1985年8月31日)出生者〕。

7、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省民政厅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时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8、以上各项符合条件的考生中若是残疾考生除出具报名时所需相关证件外,还须出具《革命军人伤残证》或由各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交报名点留存)。

符合上述照顾政策的考生必须在报名时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和复印件1份;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照顾分数不累计,只取加分较高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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