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试卷三]2011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高频考点(4)

时间:2019-10-10  来源:司法考试  阅读:

2011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高频考点(4)

考点四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总结:1无( 人合 )性;

2.最低注册资本和法定资本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总结:实缴资本制度。

3.投资人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外,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总结:

1计划生育+绝育手术。

2法人不受该款限制。

3自然人可以在举办一人公司的同时( 参股 )其他公司,自然人举办的一人公司也可以( 参股 )其他公司。

4.公示义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5.要进行年度的财务强制审计义务。

6.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也就是股东会的主要权利事项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总结:机构可以简化到( 三会 )全无。唯一的股东可以同时行使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利,那么监事会的权利呢?职工监事行使

7.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是为财产混同,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

1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该股东举证,债权人无需举证。

2原告: 债权人 被告: 股东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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