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实务重点归纳】2011年初级会计实务辅导之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

时间:2019-09-24  来源:初级会计职称  阅读:

2011年初级会计实务辅导之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

【了解】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特别解释:

公务员、农民、现役军人、小时工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限制在“境内”;但劳动者没有地域限制,没有排除外国人。

例题:

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A、中国境内的企业;

B、个体经济组织;

C、民办非企业单位;

D、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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