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2010年高级会计师考试时间_内蒙古2010年高级会计师考试报名时间7月15日截止

时间:2018-03-23  来源:高级会计师  阅读:

内容摘要:内蒙古2010年高级会计考试报名时间为2010年6月11日至7月15日,考生可通过登陆内蒙古会计网(www.nmgacc.cn)参加报名,逾期不再受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2010年度全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10〕80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为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选拔高级会计人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48号)精神,以及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内人发〔2010〕8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10年度全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考评工作的组织管理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共同负责组织和领导。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和确定合格标准,对阅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财政部负责组织专家命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试题。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财政厅共同负责全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自治区财政厅具体负责考试评审的组织工作。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财政部门共同组织本地区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及评审材料的审核上报工作。

  二、申报范围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在自治区范围内各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从事会计工作且持有经财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书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

  中央单位的会计人员按照属地化原则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三、考试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考试报名工作由盟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组织。

  各盟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本地区的考试报名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全区考试工作,负责组织自治区本级考试报名工作。

  (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定于2010年6月11日至7月15日进行,考生可通过登陆内蒙古会计网(www.nmgacc.cn)参加报名,逾期不再受理。

  (三)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考评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会计工作年限、学历年限、会计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年限以及外语考试成绩单取得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底;论文、业绩成果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取的时间截止到2010年5月底。

  (四)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分析、判断、处理会计业务的能力和解决会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五)考试时间为2010年9月5日(星期日)上午8:30—12:00.考点设在呼和浩特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p#分页标题#e#

  (六)对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根据我区高级会计师考试的实际情况,在全国会计考办确定的使用标准范围内,确定我区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

  (七)有关征订《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大纲》、《高级实务考试辅导教材》及参加高级会计师考前培训班(附件4)等事宜,请各地财政部门配合做好组织征订、报名工作,及时将有关信息情况反馈至自治区财政厅。

  四、评审工作安排及要求

  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的考生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行办法》(内人发〔2005〕56号)规定条件的人员方可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中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

  (一)申报材料要求。

  单位和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的评审材料须在本单位张贴上墙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连同公示材料等与评审材料一并上报。评审材料包括: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A4纸)一式两份(不得复印)。

  2.《专业技术资格送审材料目录单》一份。

  3.《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A3纸,一份原件,十五份复印件)。

  4.《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3)。

  5.其他评审材料

  (1)中级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会计师聘用证书;(2)学历证书;(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4)近三年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内容的学习(包括人事部门规定的公共课内容和财政部门规定的专业课内容)证书及继续教育审验卡;(5)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合格证书;(6)有效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证);(7)办理高级专业资格证书基本情况表;(8)本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9)综合评价意见;(10)对照评审条件,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工作能力、水平、业绩有关材料,包括成果及奖励证书、证明、鉴定书;代表本人实际水平的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解决技术难题的专项报告或实例材料等;(11)本人连续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复印件一份;(12)附送初评、公示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在申报过程中均需要审核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除继续教育审验卡、办理高级专业资格证书基本情况表、专业技术工作总结、综合评价意见、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公示材料等需要原件外,所有证件和其他材料的原件均在当场审核无误后即退还申报者本人,只留复印件,但需要在所有的复印件上由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签章、负责人签名。

  以上申报材料中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A4纸)、《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A3纸)、《办理高级资格证书基本情况表》(A4纸)、《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请表》(A4纸)以外,其他材料均要求以A4纸按目录顺序连同目录单一并装订成册,否则不予接收。

  (二)申报程序。

  各地区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人员的申报材料,先由当地财政部门审核签章并为其出具反映本人实际业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意见后,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审核签章后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查后转交自治区会计专业高评办;自治区直属单位参加评审人员的申报材料经单位审核签章后,报由主管部门财务机构为其出具综合评价意见后,经主管部门人事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专人直接报送自治区会计专业高评办。

  (三)上报时间。

  个人的评审材料由主管部门派专人于11月1日——10日前统一上报自治区会计专业高评办。盟市的评审材料于11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11月20日前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技处移交自治区会计专业高评办。逾期不予受理。 #p#分页标题#e#

  (四)评审时间。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根据材料的上报情况,组织评审专家于年底以前择机召开高会评审会议。

  (五)其他。

  为了体现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通过人员的情况将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取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五、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

  凡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人员的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高级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内发改费字〔2005〕752号)每人报名费20元、考务费180元标准执行;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收费标准仍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内计费字〔2001〕第1202号文件确定的每人收费280元收费标准执行。

  自治区直属单位及中央驻呼单位的考生可将考试费缴到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盟市的考生可将考试费缴到当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上缴,然后由盟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统一将考务费上缴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高级会计师考评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对评审工作的政策宣传工作,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让广大会计人员了解政策,充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进一步完善高级会计师考评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以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严格把关,密切协作,做好考试报名及申报材料审查等各个环节工作,确保我区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工作的圆满完成。

  自治区会计专业高评办联系电话:0471-4192062,联系人:李晓燕。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电话:0471-6283951,联系人:千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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