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世界杯|2010年公选领导考试案例分析题(一)

时间:2019-09-01  来源:公选领导  阅读:

  2010年公选领导考试案例分析题(一)

  近日相继有考生来电询问,2010年公选领导考试案例分析题的情况,我们从相关单位获悉2010年公选领导考试案例分析题的相关消息。

  案例分析题1 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提起行政诉讼。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何在?

  (2)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性质的行为?

  【参考答案】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而抽象行政行为是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市政府的通告针对的事特定,即确认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针对的人特定,即甲、乙、丙、丁四家屠宰场。

  (2)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行政确认行为。

  即市政府先确认甲屠宰场符合(或具备)从事屠宰业务的各方面的条件,然后赋予甲屠宰场专门从事屠宰的法律资格。

  案例分析题2 甲县政府及其工商管理部门的行为性质如何?

  甲县前几年为发展山区农村经济,投巨资扶持农民栽苹果树,几年过去,苹果树开始大量结果,但由于品种以及土壤、气候等原因,该县所产苹果太小、味酸、色泽不好,因此,苹果的销路一向不好。该县有一个佳美罐头厂,其生产的“佳美”牌苹果罐头和苹果汁销路一直很好,自从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该罐头厂采购本县苹果作原料以来,销量也急剧下降。

  为了扭转这种局面,该厂决定从外地采购原料,于是与乙县某地号称“苹果大王”的种植专业户刘金龙签订了购买苹果的协议。1997年8月,刘金龙向罐头厂交付了第一批苹果,因品质优良,罐头厂非常满意,要求刘金龙继续向该厂提供苹果。因佳美罐头厂过去是县苹果最大的买家,现罐头厂不购买本县苹果作原料,对于本来就打不开销路的果农,更是雪上加霜,大量的苹果无人采,大批的苹果烂掉,果农纷纷找到政府想办法,1997年8月底,县政府一位副县长找到佳美厂厂长,要求该厂不要到外地购买苹果,用本地苹果做原料。佳美罐头厂基于企业利益,予以拒绝,县政府于是通知工商管理部门,要求其联合相关部门上路设卡堵截,禁止外地苹果进入本县市场。1997年9月2日。刘金龙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佳美罐头厂交付第二批水果1万余斤,价值5000元,在路上被甲县工商部门截住,苹果被扣下,堆放在一农民的院坝里,无人看守。至9月中旬,甲县工商管理部门才许可刘金龙将苹果运往外地销售,此时,该批苹果由于霉烂、丢失,仅剩1千余斤,刘金龙损失4500元。为了使这批苹果运往外地销售,刘金龙还支付各种费用2500元,佳美罐头厂也因原料短缺,被迫停工达两个星期,损失8万元左右。1997年10月底,刘金龙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甲县工商管理部门。佳美罐头厂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回答下列各问题

  (1)本案中,甲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商管理部门的行为性质如何?

  (2)原告刘金龙的哪些损失和费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甲县工商管理部门予以赔偿?佳美罐头厂的损失能否直接请求甲县工商管理部门赔偿,为什么?

  (3)对于甲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商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作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的规定,

  甲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商管理部门的行为是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种类型。

  (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刘金龙苹果直接损失4500元,以及其因苹果被扣而支出的费用2500元可以一并请求甲县工商管理部门赔偿。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佳美罐头厂的经济损失也可以直接请求甲县工商管理部门予以赔偿,因为该经济损失是由于甲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商管理部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造成的。

  (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规定,

  甲级人民法院除判决被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可以对被告处以罚款外,还应当向甲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建议甲县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责令甲县人民政府停止其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

  案例分析题3 县委和县政府的干部任免通知为什么要撤销?

  1997年6月,某县县委向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发出免去一位同志的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和任命另一位同志担任该职务的通知。在县人大常委会还没有讨论这两位同志的任免事项时,县政府就发出了任命拟免去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的同志为县农委委员的通知,县委一位负责同志也找拟任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的同志谈话,让他离职就任。对于这种不按法定程序任命干部的做法,县人大常委会及时向县委提出了意见。县委常委会专门召开会议,进行讨论。随后,县委与县政府分别撤销了原来发出的通知。

  问:县委和县政府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的哪些有关规定?

  【参考答案】

  我国宪法有关条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对县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的任免,应由县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手续。县委和县政府违反了上述宪法规定,因而是非法的、无效的任免,应予撤销。

  案例分析题4 动迁部门对张某的处置是否正确?

  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李某将面积为30平方米左右的两间违章搭建房子,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张某付清了全部房屋价款后,即搬入该房屋内居住。1年后该房屋所在地区的土地被征用,动迁部门仅对其酌情给付了1000元。#p#分页标题#e#

  请问:

  (1)张某能否从李某那里要回房款7000元?

  (2)动迁部门对张某的处置是否正确?

  【答案要点】

  (1)李某明知出卖的房屋是违章建筑,未取得合法的房屋产权,反而将违章建筑卖给张某,使张某遭受重大损失,这一买卖合同的标的本身是不合法的,因此这一合同是无效合同。按照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购房款。

  (2)根据法律规定,违章建筑不属于拆迁补偿的范围,其使用人不应得到补偿。可见,动迁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酌情付给张某1000元已是对张某极大限度的照顾了。

  案例分析题5 “整顿小组”是否有权收回和拍卖书报亭的经营权

  据报载,某市近年来在吸引投资方面费力不小,优化投资环境是该市吸引投资的重要准备工作之一。但是,旧书报亭破破烂烂,影响市容。于是该市决定将书报亭折旧换新。市政府专门成立了“某市报刊零售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拍卖新书报亭的经营权,并在制定拍卖政策时采取了优惠措施,对于没能获得书报亭经营权的原经营者,“整顿小组”定下来的补偿标准是每户1000元。

  2003年9月4日,“整顿小组”将二百多个新书报亭的经营权对全市下岗工人招标拍卖,价高者得。拍得新书报亭的人,可以获得5—8年的经营权。通过拍卖,成交的最高价格达到了7.2万元,平均每个书报亭的成交价为1万多元。拍卖结束后,有33户旧书报亭经营者流标,二十多户原经营者没有参加投标。

  此次拍卖,被该市有关部门称为既“依法办事”,又“有情操作”。但在当地却引起了很大的争议,特别是引起原书报亭经营者的不满。“整顿小组”认为通过拍卖,可以把书报亭这种社会资源重新分配;而原书报亭经营者认为当初审批书报亭的时候,土地局、规划局等各个部门都批准过,五证齐全,每年也按时缴纳各种税费,从来没有人说过我这个书报亭不合法,现在为什么说拍卖就要拍卖。该市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为192元,上万元的拍卖价格也让一些原本想经营书报亭的下岗工人望而却步。

  假设以上案例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试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该案中“整顿小组”是否有权收回和拍卖书报亭的经营权,为什么?

  (2)书报亭的收回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3)原书报亭经营者经营权被收回后的利益如何保障?

  【参考答案】

  (1)无权收回。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不符合撤销行政许可的条件。而本案中的拍卖是不合法的,根据第12条第三款和第53条,不应该予以拍卖。

  (2)不合法。

  因为没有进行听证程序。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3)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撤销不合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3条,拍卖不合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7条,没有进行听证,所以应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6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

  案例分析题6 造纸厂的污染行为谁来管?

  京海造纸厂因超标排污影响了周围环境,居民李某等多次找环保局解决。1996年2月8日,环保局对造纸厂作出罚款3000元,责令停止排污的处罚决定。此后3个月内,造纸厂既不履行处罚决定,也未向法院起诉。起诉期过后,环保局也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996年7月10日,距行政处罚决定作出5个月后,李某等人就此再次找到环保局,要求解决造纸厂污染问题。

  请问:

  (1)此时,环保局就原处罚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2)如果环保局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李某等人对环保局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3)如果造纸厂履行了原处罚决定,环保局是否可以对造纸厂的同一违法行为再作出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处罚决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环保局可以对造纸厂的同一行为再次作出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处罚。因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超标排污的,环保机关可以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可以吊销其排污许可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保局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的话,完全可以对造纸厂的同一行为再作出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处罚。

  案例分析题7 超市制定的罚款规定属什么性质?

  李老太,家住某超市附近,她和老伴是这家超市的常客。 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李老太和往常一样与老伴前去超市买东西。按惯例李老太负责挑选,老伴负责推车交钱。一圈下来,东西已经挑选的差不多了,老伴就推上满载货物的小车交钱去了。这时,患有糖尿病的李老太看见出口处货架上有杏干,心想:都说得了糖尿病吃点杏子好,我也不妨试试。于是就顺手拿了一包。回头一看老伴已经交完钱出去了,心里一着急,拿着杏子就往外走。

  不料刚走出超市,就被超市保安抓了个“人赃俱获”。李老太和那包3块钱的杏干被保安带到了办公室。保安人员说,“我们超市有规定,5元以下商品未交款拿走者要罚1000元。”李老太身上没有带那么多钱,只交了600元。忘了付款被人当作小偷,李老太自觉很没面子,回家后也没敢告诉家人。此后,茶饭不香,夜不能寐,连春节都没过好。春节后,李老太鼓足勇气找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还没等李老太说完,就以该案为治安案件不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为由,令李老太去公安机关申诉。

  请问:

  (1)“超市"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什么?

  (2)“超市"制定的罚款规定是什么性质?

  (3)“超市"保安人员的罚款行为属于什么性质?#p#分页标题#e#

  (4)工商部门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1)“超市"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他没有也不能得到法律、法规授权。

  (2)“超市"制定的“罚款规定",属于无效的店堂告示。

  (3)“超市"保安人员的罚款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案例分析题8 杨某等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吗?

  2002年春节期间的一天下午,G市法院法警大队副队长杨某与行政庭副庭长敖某等一行四人,身着警服、驾驶警车来到街心路口,见大街上人多车挤,便拉开警笛借人行道穿行向前。由于车速过快,将停在路边下客的一辆新“的士”的车门刮破一道口。“的士”司机上前理论,杨某称:“我们在执行公务,你为何不让道,你自认倒霉吧”!“的士”司机说:“我是替老板开车,现在新车被你们刮坏,怎么也得有个说法”。双方遂争吵起来。杨某等人又是凶又是骂,将“的士”司机推到一边扬长而去。第二天,“的士”司机找到市法院领导,要求解决问题。经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杨某等人当天是开着警车去一企业老板处吃拜年饭,并非执行公务。遂决定给予杨某、敖某等警告处分,并责令由其个人赔偿“的士”司机的损失。“的士”司机不服,认为人是法院的法官,车是法院的警车,应当由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

  (1)本案杨某等人的法律身份如何?

  (2)本案杨某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理由是什么?

  (3)本案肇事方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还是民事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1)杨某等人在本案中是公民身份。

  (2)杨某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个人行为,因为该行为与执行职务无关。

  (3)本案应由杨某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题9 处分段某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段某,男,46岁,某单位人事科长。段某在当人事科长期间,于1993年4月15日,在上级主管部门批给的招工指标中,利用职权私自安插其亲友5人。对此,本单位职工潘某向上级纪检部门写信揭发,使段某受到通报批评,其私自安插的5人也被除名。之后,段某借调整工资之机,捏造、散布潘某流氓行为,致使潘某未能升级。潘某向纪律检查机关提出控告,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段某撤职的行政处分。请问:处分段某的宪法根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申诉、控告、检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段某打击报复控告人,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的公然侵犯,理当受到处分。

  案例分析题10 乡政府能否强制黄某履行兵役?

  黄某,男,19岁,农民。1998年10月经体检、政审合格后,县征兵办公室确定该青年到某军区炮兵师服现役。但是,黄某突然隐匿,逃避征兵。事情发生后,县征兵办公室找到他的父母,进行说服教育。他父母始终不说出儿子的去向。后经查找,发现黄某藏在其姑母家。县征兵办公室把黄某找回,进行了批评教育。黄某拒不答话。后来了解到他逃避征集的原因主要是其未婚妻扯他的后腿,就又做他未婚妻的工作,仍未做通。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某乡人民政府依法强制黄某履行了兵役义务。

  问:某乡人民政府强制黄某履行兵役的宪法根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我国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我国兵役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黄某被确定为应征公民,经体检、政审合格,应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依法服兵役。而他却逃避征集,屡教不改。因而某乡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强制其履行服兵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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