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报考条件】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及限制

时间:2018-05-09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阅读:
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土地权利的四项基本权能)。我国土地制度的主要特点为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为土地使用权以及空间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的本源。
  (一)占有权能是对土地事实管领的权能。占有表现为权利人对物的控制不受他人侵犯的状态。
  (二)使用权能是对土地依其性质和用途而加以开发、利用、经营的权能使用,指对物进行有效的利用。使用表现为权利人依照自己的意志对物加以利用或不利用的行为权利。这种权利不仅赋予权利人的使用行为以合法性,而且给予其使用行为以排除他人不法干涉的效力。
  (三)收益权能是获取土地产出或者其他土地收益的权能。收益是指由物的使用或者物的自然产出而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将占有权和使用权让渡于他人而保留一定的收益权(如收取地租)。
  (四)处分权能是对土地实施事实变化行为或者法律变化行为的权能处分,指对物的命运加以处置。所谓“物的命运”,指的是物上的权利状态,而非自然状态。如土地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均属物上权利状态的变动。拆除建筑物,是通过改变物的自然状态而改变其权利状态(即财产权因标的物之消灭而消灭)。单纯对自然状态的改变不构成处分。如在土地上兴修水利、建筑房屋,若未发生土地权利的变动,则不为处分行为。
  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有三条重要的限制:
  一是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如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不得越权批地,集体土地所有者不得将土地出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二是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还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三是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在土地所有权的概述中,我们了解到了土地所有权的定义和特征、土地所有权的客体、主体和主体的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及限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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