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报关员考试辅导: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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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范围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的生产单位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
(二)申请程序
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直属检验检疫局当场或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申请产品送交指定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对申请单位进行生产现场考核。
4、考核完成后,直属检验检疫局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不准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监督管理(重点)
1、检验检疫机构对获证企业实施年度监督检查。
2、企业在《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质量许可证:
(1)一年内因运输包装质量造成进口方索赔二次以上者,或发生出口运输事故的;
(2)半年内检验累计批次合格率低于80%者;或连续二次抽样检验不合格,限期改进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3)检验检疫机构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及对企业年度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限期改进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4)转让《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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