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员考试取消了吗|报检员考试覃珍珍老师辅导讲义第10讲

时间:2017-06-12  来源:报检员  阅读:

第八节  出境木家具、竹木草制品(09年新增)

一、出境木制品及木制家具

(一)报检范围(了解)

《实施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的目录》所列的59个HS编码项下的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单证,还应如下相应单证:

1、产品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标准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质量的符合性声明;

2、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对木制家具机械安全项目有要求的,须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三)其他规定和要求

1、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木制品和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准入制度。

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应建立从原料、生产环节到最后成品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对已建立健全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并运行有效的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2、企业应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原辅材料进行重金属、甲醛、阻燃性等有关项目检测,并由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还应对原辅材料建立台账。

二、出境竹木草制品

(一)报检范围

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有关外贸单据,一类、二类企业报检时应当同时提供《出境竹木草制品厂检记录单》。

(三)其他规定和要求

1、国家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指标等,将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3个风险等级;通过对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评估、考核,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个企业类别,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竹木草制品的风险登记结合企业类别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2、出境竹藤草柳制品应来自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企业。

第九节  出境木质包装(09年新增)

一、报检范围

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

二、除害处理申报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在实施除害处理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经处理合格且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在出境时无需报检。

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由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过程和标识加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报检提供的单证

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有关外贸单据外,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出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供现场检验检疫人员查验放行和核销。

四、其他规定和要求

1、检验检疫机构对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实施资格认证制度,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资格申请,符合要求取得了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方可开展业务。

2、检验检疫机构对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三年。

3、输入国或地区对木质包装有特殊要求的,还需符合总局 规范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

第十节  出境危险货物

目前国家对出口危险货物包括烟花爆竹、出口打火机和点火枪类商品等实施法定检验。

单选题:

为提高我国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质量,促进贸易发展,保障运输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实行(   #p#分页标题#e# )。

A.抽查检验   

B.凭货主申请检验   

C.法定检验   

D.以上三者视情况不同而定

答案:C

一、出口烟花爆竹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检验和监管采取产地检验和口岸查验相结合的办法。

(一)报检范围:(了解)

(二)报检应提供的证单(重点)

除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外,还应提供如下相应的单证:

1、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2、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3、生产企业对出口烟花爆竹的质量和安全做出承诺的声明

4、出口规格为6英寸及以上的礼花弹产品时,在口岸查验时,需提供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分类定级试验报告和12米跌落试验合格报告。

(三)其他规定和要求

1、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

2、对烟花爆竹的检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对进口国以及贸易合同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按其标准检验。

对首次出口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变化的烟花爆竹,检验检疫机构将实施烟火药剂安全稳定性能检测。

长期出口的烟花爆竹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每年将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烟火药剂安全稳定性能的检测。

3、凡非本地直接出口的且以集装箱运往口岸出口的烟花爆竹,出口商应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换领《出境货物通关单》。

4、对产地直接报关出口的烟花爆竹,出口商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报关。

5、盛装出口烟花爆竹的运输包装,应当标有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和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登记代码标记。凡经检验合格的出口烟花爆竹,应在其运输包装明显部位加贴验讫标志。

二、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

(一)报检范围(了解)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除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有关的外贸单证外,还应提供如下单证:

1、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

2、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

3、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型式试验报告

4、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5、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单选题:

(  )不是出口打火机报检时应当提供的单据。

A、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

B、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

C、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型式试验报告

D、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质量许可证

答案:D

(三)其他规定和要求

1、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

生产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颁发《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和专用的登记代码或批次号。

2、企业应当按照《联合国危险货物建议书规章范本》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包装、储存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

3、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检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对进口国高于我国法律法规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按进口国标准进行检验。

对于我国与进口国政府间有危险品检验备忘录或协议的,应符合备忘录或协议的要求。

4、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上应铸有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登记代码,其外包装上须印有登记代码和批次,在外包装的明显部位上要贴有检验检疫机构的验讫标志。#p#分页标题#e#

5、检验检疫机构对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检验监管坚持型式试验和常规检验相结合的原则。

6、检验检疫机构对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检验实施批批检验,同时对其包装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第十一节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主要分为:一般货物运输包装容器、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食品包装三大类。

一、出境一般货物运输包装容器

出境一般货物的运输包装,必须进行性能检验。

(一)报检范围

出境一般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检验,是指列入《法检商品目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并且检验检疫监管条件为“N”或“S”的出口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09年新增、重点) 

1、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

2、生产单位出具的该批包装容器检验结果单

3、包装容器规格清单

4、客户订单及对包装容器的有关要求

5、该批包装容器的设计工艺、材料检验标准等技术资料

(三)《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用途

1、出口货物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向生产单位购买包装容器时,生产包装容器的单位应提供《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2、出口货物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申请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时,应提供《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3、对于同一批号不同单位使用的或同一批号多次装运出口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在性能结果单有效期内可以凭此单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申请分单。

 

二、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

对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检验分为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两种。

(一)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

1、报检义务人

按照《商检法》的规定,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运输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

单选题:

生产出口危险运输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实施运输包装容器的(  )。

A.使用鉴定    B.载损鉴定    C.适载检验    D.性能检验

答案:D

2、报检应提供单据(重要考点)

(1)《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

(2)《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

(3)该批运输包装容器的生产标准

(4)该批运输包装容器的设计工艺、材料检验标准等技术资料

3、其他规定和要求

(1)国家对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

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生产企业须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方可生产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

(2)空运、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际海运危规》和《空运危规》规定实行强制性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4、《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用途

(1)正本供出口危险货物的经营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品质检验时使用。

(2)正本供出口危险货物的经营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时使用。

(3)在《性能检验结果单》的有效期内,同一批号,不同使用单位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可以凭该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分证。

(4)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本地区运输包装容器销往异地装货使用时,必须附有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性能检验结果单》随该批运输包装容器流通。#p#分页标题#e#

(5)使用地出口危险货物生产企业在报检时,持《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办理品质检验或使用鉴定报检手续。

 

(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1、报检义务人

按照《商检法》的规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判断题:

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  )

答案:错

解释: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行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2、报检应提供单据(重要考点)

(1)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3)危险货物说明

(4)其他有关资料

3、《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的用途

(1)外贸经营部门凭《使用鉴定结果单》验收危险货物。

(2)《使用鉴定结果单》是向港务部门办理出口装手续的有效证件,对未经鉴定合格并取得《使用鉴定结果单》的货物,港务部门应拒绝办理出口装运手续。

(3)对同一批号、分批出口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在《使用结果单》有效期内,可凭该结果单在出口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分证手续。

三、出境食品包装

(一)报检范围

包括出口食品的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以下简称食品包装)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出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除需提供生产企业厂检合格单、销售合同外,还需提供以下单证:

1、出入境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申请单;

2、该食品包装的周期检测报告及原辅料检测报告。

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在提供出口食品包装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前应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该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检疫。

出口食品报检时需提供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并应注明出口国别。

(三)其他规定和要求

1、出口食品包装原则上由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包装不得用于包装、盛放出口食品

2、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辖区相关企业实施备案登记。

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申请备案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

(2)出口生产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成分、助剂说明材料;

(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生产工艺说明材料;

(5)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有害有毒物质符合我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

(6)生产企业平面图;

(7)生产企业概况;

(8)其他相关资料。

备案登记后检验检疫机构对同一个企业的同一种材料、同一种设计规格、同一种加工工艺的出口食品包装,实行安全、卫生项目的周期检测,周期为三个月,连续三次周期检测合格的企业,可延长检测周期为六个月,连续两次检测不合格的企业,检测周期缩短为一个月

3.对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

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监管范围包括对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加工、贮存、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检验检疫和监管。

4.出口食品包装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施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p#分页标题#e#证单有效期为一年。

(四)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1、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范围

07年9月1日起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必须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在运输包装上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范围(参见教材P80)

2、加施检验检疫标志食品运输包装的要求

(1)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并加施检验检疫机构标志。

检验检疫标志应牢固加施在运输包装上的正侧面左上角或右上角,加施标志规格应与运输包装的大小相适应。

(2)企业应将加施标志的时间、地点、规格、流水号区段等信息登记在企业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上,报检时提交给产地检验检疫机构。

3、口岸查验要求

出口食品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过程中如被发现未加施检验检疫标志,一律不得出口。

第十二节  出口小型气体容器

一、报检范围(了解)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在报检时填写《出境货物申请单》,并提供有关的外贸单证,还应提供小型气体容器的产品标准性能试验报告包装件厂检合格单

三、其他规定和要求

1、生产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并获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或取得出口商品质量体系合格证书的生产厂才能从事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的生产。

2、已获准生产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的生产企业在对本企业产品检验合格后,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的包装检验

3、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检验检疫机构将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性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第十三节 对外承包工程及援外物资

一、报检范围

 凡由我国政府提供的无息贷款、低息贷款和无偿援助项下购置并用于援外项目建设或交付给受援国政府的一切生产或生活物资。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1、援外承包总合同或项目总承包企业与生产企业签定的内部购销合同

内部购销合同中必须统一标明“援**国**项目的内部购销合同”字样,以便于检验检疫机构在实施检验时,确认是否为援外物资;

2、厂检合格单总承包企业验收合格证明

3、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批文

4、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

5、货物清单

三、其他规定和要求

1、检验检疫机构对援外物资实行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基本原则。

2、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援外物资,如西药、飞机、船舶等,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3、严格审定援外物资供货厂商资质。

(1)凡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如机电产品、化工品)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产品(如食品、畜产品)必须向获证企业采购,禁止在市场上采购;

多选题:

下列援外物资,(    )不得在市场上采购。   

A.食品    B.畜产品    C.机电产品    D.化工品

答案:ABCD

(2)未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总承包商必须优先选用获得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认证企业的产品,其次可选用获得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企业的产品。#p#分页标题#e#

4、对于小批量、品种繁杂的援外物资,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允许总承包企业在市场采购:

(1)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委托总承包企业向已经建成成套项目提供的零配件

(2)某一品种采购总价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物资,但招(议)标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凡市场采购物资,援外项目总承包企业必须在《援外物资检验一览表》中单独注明“市场采购”。市场采购的援外物资须经采购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出具换证凭单,集中到口岸后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统一进行查验并换发检验证书

5、援外物资项目的总承包企业凭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结算。

第十四节出口至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和埃及货物的装运前检验(09年新增)

一、报检范围

    每批次价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所有贸易性出口商品。无论是否列入《法检目录》。

二、报检义务人

    出口商或其代理人。

三、检验内容

    装运前检验工作包括:产品检验、价格核实和监督装载。

第十五节 市场采购出口货物(09年新增)

一、报检范围

市场采购货物是指发货人直接从市场采购、货物存放在外贸仓库或集散地的出口商品,不适用于食品、化妆品、压力容器和危险品

对于实施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不得以市场采购的形式出口。

二、提供的单据

报检时提供《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的外贸出口单据外,还应提供质量合格验收报告市场采购发票。

三、报检其他规定提示

    对市场采购货物应在采购地检验。市场采购货物在产地检验合格后,在口岸出口时,按照“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原则,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换证凭单或实施电子转单,并在换证凭单或转单信息中明确标注为市场采购货物

第十六节 出境非贸易性物品(09年新增)

一、一般要求

   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免于检验需要实施动植物检疫或卫生检疫的,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

   属于法定检验检疫范围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相关单证报验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

二、ATA单证册项下货物的报检(ATA:暂准进境)

1、持证人可以将ATA单证册作为证明文件报检;

2、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免于3C认证和品质检验;         

3、ATA单证册项下货物涉及动植物检疫的,按规定报检。

报检员考试取消了吗|报检员考试覃珍珍老师辅导讲义第10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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