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2019]报关员考试备考辅导笔记:第七章复习重点详解

时间:2017-10-25  来源:报关员考试  阅读:

  第七章与报关工作相关的海关法律制度
  第一节海关统计制度
  ★海关统计资料的管理
  1、海关统计数据的收集
  (1)海关统计数据的原始资料
  海关统计数据的原始资料是经海关确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单证。
  (2)海关统计数据的收集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作业联是统计部门收集整理进出口统计数据的原始凭证和唯一资料来源。
  2、海关统计数据的审核
  各关统计数据的审核模式是:电子审核、人工专业化审核、现场接单审核、通关数据综合复核、统计数据最终审核。
  3.海关统计资料的编制
  是指对所收集的统计数据,进行科学的汇总与加工整理,使之系统化、条理化,成为能够反映进出口货物贸易特征的综合统计资料。
  4.海关统计资料的发布
  ★海关统计的范围
  ※列入我国海关统计范围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跨越我国经济领土边界的物质商品流动;
  二是:改变我国的物质资源存量。
  ※我国将进出口货物分为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货物、单项统计货物和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三类。
  1、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货物
  2、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
  3、不列入海关统计但事实单项统计的货物
  ★海关统计基本项目
  1.海关统计商品分类
  《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是以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的,采用8位数编码的结构。《统计商品目录》分为22类,99章,第98、99章是根据我国海关统计的需要设置的。
  2.数(重)量统计的规定
  进出口货物的数量统计应遵循以下的规定:
  3.海关统计价格
  (1)按统计价格的货币计算
  分别以人民币和美元统计,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以其他货币计价的,应当分别按照海关征税适用的中国银行折算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日公布的各种外币与美元的折算率,折算成美元值和人民币值,进行统计。
  (2)价格统计的规定
  进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之和统计;(进口货物的价格按CIF价格进行统计)
  出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之和统计,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出口货物的价格按FOB价格进行统计)
  4.海关统计国别(地区)
  5.海关统计经营单位
  6.海关统计贸易方式
  7.海关统计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指进口货物在我国关境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即进口货物的最终使用单位所在的地区。
  8.海关统计运输方式
  按照货物进出境时的运输方式统计,包括水路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及其他运输方式。
  9.海关统计关别
  海关统计关别由接受申报的海关进行统计。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由接受申报的指运地海关进行统计;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由接受申报的启运地海关进行统计;进出海关特殊区域的货物,由特殊区域所在地海关进行统计。
  10.海关统计时间
  将货物进入或离开一国经济领土的时间作为统计的时间。
  我国进口货物按海关放行的日期进行统计;出口货物按海关结关的日期进行统计。
  第二节海关稽查制度
  ★海关稽查概述
  (一)含义
  1、海关享有依法实施稽查的权能
  2、海关稽查具有特定期限(3年)
  3、海关稽查针对特定的对象
  4、海关稽查具有特定的内容
  5、海关稽查具有特定的目的
  (二)海关稽查的特征
  从本质上看,海关稽查是海关监督职能的主要实现方式,也是海关监管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 #p#分页标题#e#
  (三)海关稽查的目标
  1、直接目标2、最终目标3、实现海关稽查目标的主要手段
  ★海关稽查的对象
  1、海关稽查的企业、单位
  2、海关稽查的进出口活动
  ★被稽查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海关事务担保
  ★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范围
  1、一般适用(包括8种情形)
  ①海关归类或估价不明确
  ②不能交验有关单证
  ③正在办理减免税手续
  ④收发货人请求缓缴税款的
  ⑤暂准进出境货物(包括ATA单证货物)
  ⑥将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
  ⑦进口保税货物
  ⑧有违法嫌疑,但不予以没收的进出口货物,当事人请求予以放行货物的
  2、其他适用(包括5种情形)
  ①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迹象的;
  ②申请扣留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或者申请放行有嫌疑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的
  ③经过初步裁定倾销、补贴成立,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告决定要求提供担保的产品
  ④有违法嫌疑,无法扣留或不便扣留的;
  ⑤受海关行政处罚的境内没有永久性住所的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或者离境前不能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
  ★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
  1、人民币、可自由对换的外币
  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3、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保函、ATA单证册)
  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海关事务担保的实施
  分类:采用担保资金和担保函
  1、担保资金与担保函的使用
  (1)担保资金的使用
  ①保证金,适用下列8种情形
  A、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进口货物物品数量等征税要件的;
  B、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
  C、申请延期交纳税款的;
  D、暂时进出境的;
  E、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F、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
  G、对缉私、稽查查获的执行风险较大的追征补征税款情事的;
  H、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收取税款保证金的情形。
  ②风险担保金包括
  A、对实施联网监管的相关加工贸易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B、对加工贸易货物物品备案征收的风险担保金;
  C、对同一经营单位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工厂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D、对从事转关运输的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E、对加工区之间往来的货物物品不能按照转关运输办理的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F、对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请减免滞报金期间因故需先行提取货物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G、对租赁进出口货物物品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H、其他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③抵押金包括
  A、对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收取的等值抵押金;
  B、对受海关处罚,在出境前未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当事人收取的抵押金;
  C、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收取的抵押金;
  D、其他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抵押金;
  (2)担保函的使用
  除上述须用担保资金申请担保的外,担保人均可以保证函方式申请担保。
  在实施保证函担保时,因担保人所要担保的情况不同,在实际使用时,对担保人的身份亦有相应的要求。
  2、担保的作出
  (1)担保申请
  凡符合申请担保条件的货物,由担保人向办理有关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海关申请担保,由海关审核并确定担保的方式。 #p#分页标题#e#
  (2)提供担保
  ①担保资金的交付
  以担保的资金方式申请担保的,应按下列规则交付
  A、当事人向海关办理资金交付手续应通过银行转帐,无法办理银行转帐或金额较小的以现金交付。
  B、海关担保资金金额一般应按人民币计算收取。对能开设外汇(钞)帐户的币种,可按其本位币收取,退还时按原币种退还。
  ②保证函的交付
  以保证函方式申请担保的,由担保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保证函一式两份,并加盖担保人印章,一份交海关备案,一份留存。
  3、担保的销案
  担保人必须于规定的担保期限届满前,凭“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收据”或留存的保证函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在担保人履行了向海关承诺的义务后,海关将退还担保人已缴纳的担保资金,或注销已提交的保证函。至此,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将予以解除。
  对以担保资金方式提供担保的,其退还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当事人在担保期内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业务部门应自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退款手续。退款应通过银行转帐办理,无法办理银行转帐的可以退还现金。
  (2)自退还通知书开出之日起超过60天当事人未来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业务部门负责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超过90天当事人仍未来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视同放弃资金上缴国库。
  4、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对未能在担保期限内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的,海关采取以下措施:
  (1)以担保资金担保的,海关应自担保期满3个工作日内办理担保资金的扣缴入库手续,缴库后尚有结余的,按规定退还原当事人。
  (2)按《海关法》第60条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按《海关法》第61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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