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是做什么的】货运代理辅导:中国国际货代的标准

时间:2018-04-25  来源:货运代理  阅读:

  1.定义
  在本交易条件中,除非另有明确所指,以下文字及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指某货运代理公司,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会员,遵守本交易条件开展货运代理服务。
  客户指与公司签订合同,接受公司提供的服务,依据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自然人,或与该合同有利害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所有人、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指示指记载客户明确要求的书面陈述,包括托运人书面指示及/或公司运输单证(包括公司提单)首页中所阐明的要求。
  货主指根据本交易条件达成的任何业务中,货物(包括任何集装箱或其他设备,但公司或承运人提供的除外)的所有人,以及现时或将来可能对有关货物享有权益的任何人,包括托运人指示及/或公司运输单证(包括公司提单)页面中所列名的收货人。
  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装运器具。 危险货物指依据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律确定为危险品的货物,以及那些可能变为有危险的、易燃的、放射性的、有毒的或有破坏力的货物。
  2.适用范围
  2.1公司所承接的所有业务,均可根据本交易条件进行。本交易条件将成为公司与客户交易协议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经双方书面协议,可对本标准交易条款进行变更或放弃。当双方协议或公司签发的表明公司为承运人的各种运输单证、包括但不只限于空运单、海运单及多式联运提单等单证中的内容有与本交易条件规定冲突的,应以协议或单证的规定为准。
  2.2公司对公司免费提供的所有意见、资料或服务,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3公司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公司的权利,均不可视为放弃有关权利,而公司单项或局部行使任何有关权利,并不排除进一步或以其他方式行使有关权利,或行使公司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本交易条件中规定的公司权利,并不排除公司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4本交易条件的各项规定具有可分割性。任何一项或多项交易条件的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本交易条件其他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强制执行性。
  3.客户和公司的合约地位
  3.1与公司订立任何交易或业务的客户,特此向公司明确保证:其作为货主或货主的代理人,完全接受或代表货主完全接受本交易条件。当客户为货主的代理人时,客户与货主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即公司有权对货主和客户共同或分别行使公司权利。
  3.2公司提供的服务均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的,但下列情况除外,公司为当事人:
  (1)公司自身或其雇员对货物进行实际运输、搬运或储存,并且货物处于公司的实际掌管或控制之下;
  (2)在货物运输前,货主书面要求公司提供承担全程或部分运输任务的承运人相关资料(名称、费率等),公司在收到该书面要求后28天内没有提供;
  (3)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作为当事人;
  (4)法院判决或仲裁庭裁定公司为当事人。
  3.3在不影响前款规定的情形下:
  (1)公司按照固定费率对任何性质的服务收取费用,其本身并不决定或证明公司是代理人或当事人;
  (2)公司提供自有的或租用的设备,其本身并不决定或证明公司在运输、处理或储存货物过程中是当事人或代理人;
  (3)如公司取得的提单或其他的单证能证明运输合同是由公司以外的其他人与货主或客户订立的,则公司为代理人;
  (4)公司提供报关、税收、许可证、领事文件、原产地证明、检验、公证或其他类似服务时,公司为代理人并非当事人。
  4.客户义务
  4.1客户保证,对其与公司签定的协议以及公司为其签发的各种单证内容,在签定时或接受时已经采取各种充分、有效的方式对相关内容有了充分了解。 #p#分页标题#e#
  4.2客户保证其对公司的指示是合法、有效和可行的。
  4.3客户保证其对公司有关货物的说明是充分、准确的。
  4.4客户保证货物的包装和标识符合运输要求。客户应完成公司针对货物性质和运输线路的特殊情况而在接受货物时对包装和标识提出的特殊要求。
  4.5除非双方有特别的书面约定,客户应当保证交运货物不属于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等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中所规定的危险品,也不属于其他可能造成危险的货物。在双方事前没有特别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因上述具有危险性的货物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支出、损失、损害(不论其产生方式)、罚款、索赔,客户应负赔偿责任。公司或者其他控制货物的人可以不经通知客户有权认定货物是否为具有危险性的货物,并有权决定销毁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该货物,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支出由客户承担。
  4.6在公司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之前,除非客户退还公司已签发的全套运输单证及承诺负责赔偿由于要求修改运输合同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客户不可以要求公司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将货物交付给其他收货人或解除合同。
  5.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一般性规定
  5.1除非另有相反书面约定,公司有权就下列事项自己或代表客户签订合同,无须通知客户:
  (1)选择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方式和路线;
  (2)选择货物是否装集装箱、是否装载在甲板上:
  (3)进行货物储存、装卸、拆包、转运或其他方式处理货物;
  (4)根据客户指示或公司认为必须作出的其他安排。
  5.2尽管某种作为或不作为背离或偏离客户的指示,当公司认为该种作为或不作为符合客户的利益,公司有权选择进行,但不因此而给公司增加额外的责任。公司在任何时候都应遵守政府有关部门的指示或命令,公司对货物的责任终止于其按照前述指示或命令进行交付或对货物进行其他方式处理之时。
  5.3公司依客户授权行事。公司无须将公司行事的详情通知客户,除非客户明确书面要求。
  5.4无论何时,如果公司认为其履行义务受到或可能受到妨碍、风险、迟延或不利等,而且公司无法以合理的方式避免,则公司可以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履行义务。公司可以在其认为安全方便的任何地方,将货物的全部或部分交给客户掌管,至此,公司对货物的责任终止。客户应当根据要求,支付公司为货物运输、交付、储存到上述地点的额外支出和相关费用。
  5.5如客户没有在公司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接收货物,公司有权将货物的全部或部分储存起来,全部风险和费用由客户承担,至此,公司对货物的责任终止。
  5.6在下列情况下,公司有权利(但没有义务)销售或处置全部或部分货物,一切风险和费用由客户承担:
  (1)公司单方面认为全部货物无法按照指示交付时,提前2l天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
  (2)货物已经腐烂变质,或即将腐烂变质;或已经造成或将要造成他人或财产损失;
  5.7除非事先明确以书面形式约定货物离抵日期,公司对货物离抵日期不负责任。
  (--)公司作为代理人时的特殊约定
  5.8当公司作为代理人时,公司有权代表客户以客户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该合同直接约束客户与第三人。
  5.9除非公司在履行代理职责时由于本身疏忽造成客户损失,否则公司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5.10公司作为代理人时,对第三人的行为和疏忽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运人、仓库保管员、港口装卸公司、铁路局、卡车公司等等,除非公司在选择、指示及监督第三人时未恪尽职守。
  (二)公司作为当事人时的特殊约定
  5.11公司在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或在签订协议和以承运人身份签发运输单证时,应承担当事人责任。在公司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时,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公司责任的判定,应依据“网状责任制”原则,具体适用调整该运输区段运输方式的法律法规。如果客户接受了公司以外的其他人签发的运输单证,并且在合理的时间里没有主张公司承担当事人责任,则公司不再承担当事人责任。 #p#分页标题#e#
  5.12公司作为当事人,将对其所雇佣的第三人在完成运输合同或其他服务时的行为和疏忽承担责任,如同该行为是其自己作出的一样。
  5.13 前款有关公司作为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并不排除公司依照法律和本交易条件享有免责条款及限制责任条款的权利。
  6.集装箱运输的特殊规定
  6.1如果集装箱不是由公司装箱或封箱,公司对于下列箱内货物损失情况不承担任何责任:
  (1)装箱或封箱的方式;
  (2)货物不适合集装箱运输,除非公司明示要求货物以集装箱运输;
  (3)集装箱不适货或有其他缺陷,除非集装箱是由公司或代表公司的人提供的。即使集装箱是由公司提供的、但客户没有对货物的特殊性子以说明而导致的集装箱不适货,公司也不承担责任。
  6.2客户应保证公司不因6.1情况遭受损失。如有损失,应予以赔偿。
  6.3如客户要求公司提供集装箱,除非有相反的明示要求,公司没有义务提供特殊类型或特殊质量的集装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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