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题库_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的管理

时间:2017-12-20  来源:项目管理师考试  阅读:

FIDICl999年出版了《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适用于项目建设总承包的合同。以下仅就其与《施工合同条件》的主要区别予以介绍。
一、合同管理的主要特点
(一)合同的主要特点
1.承包的工作范围
业主招标时发包的工作范围为建设一揽子发包,合同约定的承包工作内容包括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物资供应、安装、调试、保修等。如果业主将部分的设计、设备采购委托给其他承包商,则属于指定分包商的性质,仍由承包商负责协调管理。
2.业主对项目建设的意图
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件中,在“业主要求”条款内需明确说明项目的设计要求、功能要求等,如工程的目标、范围、设计标准、其他应达到的标准等具体内容以及风险责任的划分,承包商以这些要求作为编制方案进行投标的依据。招标阶段允许业主与承包商就技术问题和商务条件进行讨论,所有达成协议的事项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承包方式
合同采用固定最终价格和固定竣工日期的承包方式。由于业主只是提出项目的建设意图和要求.由承包商负责设计、施工和保修并负责建设期内的设备采购和材料供应,业主对承包商的工作只进行有限的控制,而不进行干预,承包商按他选择的方案和措施进行工作,只要最终结果满足业主规定的功能标准即可。

(二)参与合同管理的有关各方
1.合同当事人
交钥匙合同的当事人是业主和承包商,而不指任何一方的受让人(即不允许转让合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设定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参与合同管理的有关方
(1)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雇用工程师作为业主代表。如果业主任命一位独立的工程师作为代表,鉴于工程师在工作中需要遵循职业道德的要求,则应在专用条款内予以说明,让承包商在投标阶段知晓。
(2)承包商代表。承包商任命并经业主同意而授权负责合同履行管理的负责人。职责为与业主代表共同建立合同正常履行中的管理关系,以及对承包商和分包商的设计、施工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
(3)分包商。
(三)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的组成
构成对业主与承包商有约束力的总承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件;合同通用条件;业主的要求;投标书和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5大部分。如果各文件间出现矛盾或歧义时,以上的排列即为解释的优先次序,双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如果达不成协议,业主应对有关情况给予应有的考虑后作出公平的确定。
2.业主的要求文件
标题为“业主要求”文件相当于《施工合同条件》中“规范”的作用,不仅作为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基础,也是合同管理的依据,通常可以包括以下方面的详细规定:(见教材P163-164共5方面内容)

(四)风险责任
1.承包商风险
此类合同的实施属于由承包商承担主要风险的固定价格合同。因此,合同价格对任何他未预见到的困难和费用不应考虑调整。
2.业主风险
业主主要承担因外部社会和人为事件导致的损害,且保险公司不承保的事件,包括:
(1)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动;
(2)工程所在国内的叛乱、恐怖活动、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内战;
(3)承包商人员和分包商以外人员在工程所在国内发生的骚动、罢工或停工;
(4)工程所在国内的不属于承包商使用的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害;
(5)由于飞行物或装置所产生的压力波造成的损害。
3.不可抗力及保险
(1)不可抗力。合同中定义的“不可抗力”,除了业主风险外还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
(2)保险。合同可以约定任何一方为工程、生产设备、材料和承包商文件办理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包括拆除运走废弃物的费用以及专业费用和利润,保险期限应保持颁发履约证书前持续有效。 #p#分页标题#e#
(3)不可抗力的后果。属于业主风险事件,应给予承包商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而对于自然灾害的损害,只给予承包商工期顺延,费用损失通过保险索赔获得。

二、工程质量管理
交钥匙合同的承包工作是从工程设计开始,到完成保修责任的全部义务。
(一)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商应按合同要求编制质量保证体系。在每一设计和施工阶段开始前,均应将所有工作程序的执行文件提交业主代表,遵照合同约定的细节要求对质量保证措施加以说明。业主代表有权审查和检查其中的任何方面,对不满意之处可令其改正。
(二)设计的质量
1.设计依据资料正确性的责任
(1)业主的义务。业主应提供相应的资料作为承包商设计的依据,这些资料包括在“业主要求”文件中写明的或合同履行阶段陆续提供的。业主应对以下几方面所提供数据和资料的正确性负责:
1)合同中规定业主负责的和不可变部分的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预期目的说明;
3)竣工工程的试验和性能标准;
4)除合同另有说明外,承包商不能核实的部分、数据和资料。
(2)承包商的义务。业主提供的资料中有很多是供承包商参考的数据和资料,如现场的气候条件等。由于承包商要负责工程的设计,应对从业主或其他方面获得的任何资料尽心竭力认真核实。业主除了上述应负责的情况外,不对所提供资料中的任何错误、不准确或遗漏负责。承包商使用来自业主或其他方面错误资料进行的设计和施工,不解除承包商的义务。
2.承包商应保证设计质量
(1)承包商应充分理解“业主要求”中提出的项目建设意图,依据业主提供及自行勘测现场的基本资料和数据,按照设计规范要求完成设计工作。
(2)业主代表对设计文件的批准,不解除承包商的合同责任。
(3)承包商应保障业主不因其责任的侵犯专利权行为而受到损害。
3.业主代表对设计的监督
(1)对设计人员的监督。未在合同专用条件中注明的承包商设计人员或设计分包者,承担工程任何部分的设计任务前必须征得业主代表的同意。
(2)保证设计贯彻业主的建设意图。尽管设计人员或设计分包者不直接与业主发生合同关系,但承包商应保障他们在所有合理时间内能随时参与同业主代表的讨论。
(3)对设计质量的控制。为了缩短工程的建设周期,交钥匙合同并不严格要求完成整个工程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后再开始施工。允许某一部分工程的施工文件编制完成,经过业主代表批准后即可开始实施。业主代表对设计的质量控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批准施工文件。
2)监督施工文件的执行。
3)对竣工资料的审查。
(三)对施工的质量控制
施工和竣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条款与《施工合同条件》的规定基本相同,但增加了竣工检验的内容。
1.竣工试验
包括生产设备在内的竣工试验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启动前试验。
(2)启动试验。
(3)试运行。
2.竣工后试验
 工业项目包括大型生产设备,往往需要进行竣工后的试验。
(1)业主原因延误检验。业主在设备运行期间无故拖延约定的竣工后检验致使承包商产生附加费用,应连同利润加入到合同价格内。
(2)竣工后检验不合格。分为:
1)未能通过竣工后检验时,承包商首先向业主提交调整和修复的建议。只有业主同意并在他认为合适的时间,才可以中断工程运行,进行这类调整或修复工作,并在相同条件下重复检验工作。
2)竣工后检验未能达到规定可接受的最低性能标准,按专用条件内约定的违约金计算办法,由承包商承担该部分工程的损害赔偿费。

三、支付管理
(一)合同计价类型
交钥匙合同通常采用不可调价的总价合同,除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法律法规调整而对工程成本影响的情况以外,由于税费的变化、市场物价的浮动等都不应影响合同价格。如果具体工程的实施期限很长,也允许双方在专用条件内约定物价增长的调整方法,代换通用条件中的规定。 #p#分页标题#e#
(二)预付款
如果业主支付承包商用于动员和设计的预付款,在专用条款内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1)预付款的数额。
(2)分期付款的次数和时间安排计划。若未约定此表,则应一次支付全部预付款。
(3)预付款分期扣还的比例。      
(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支付程序
合同内可以约定按月支付或分阶段支付任何一种方式。
2.申请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的主要内容(见教材P167共6项内容)
3.竣工结算和最终付款
这两个阶段的支付程序和内容与《施工合同条件》基本相同。
四、进度控制
(一)进度计划
1.计划安排
承包商在开工后28天内提交的进度计划,业主代表在接到计划的21天内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承包商的计划。
2.进度报告
每个月末承包商均需提交进度报告。
3.修改进度计划
当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有较大偏离时(不论是超前或滞后),承包商均应修改进度计划提交业主认可。
(二)合同工期的延长
虽然EPC合同属于固定工期的承包方式,但不应由承包商承担责任原因导致进度延误的情况仍应延长竣工时间。这些情况大致包括:
1.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
2.业主指示暂时停工造成的延误;
3.变更导致承包商施工期限的延长:
4.业主应承担责任的事件对施工进度的干扰;
5.因项目所在单位行政当局原因造成的延误等。

五、变更
(一)出现变更的原因
由于EPC合同的承包范围较大,因此涉及变更的范围比《施工合同条件》简单。
1.业主要求的变更
业主的变更要求通常源于改变预期功能、提高部分工程的标准和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导致。
2.承包商提出的变更建议
实施过程中承包商提出对原实施计划的变更建议,经过业主同意后也可以变更。此类的执行要求与《施工合同条件》相同。
(二)变更条款的有关规定
通用条件中对变更明确作出了以下方面的规定:
1.不允许业主以变更的方式删减部分工作,交给其他承包商完成。由指定承包商完成的工作从性质来看,不属于此范畴。
2.不仅要求承包商变更工作开始前必需编制和提交变更计划书,而且实施过程中做好变更工作的各项费用记录。
3.业主接到承包商提出的延长工期要求,应对以前所作出过的确定进行审查。确定延长竣工时间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工期可以增加,但不得减少总的延长时间。此规定的含义是,如果删减部分原定的工作,对约定的总工期或以前已批准延长的总工期不得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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