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员考试取消了吗】报检员考试覃珍珍老师辅导讲义第12讲

时间:2017-06-12  来源:报检员  阅读:

第十一章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伴侣动物检验检疫

第一节 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

一、出入境人员健康检查的对象

(一)健康检查对象

应接受健康检查的出入境人员包括:

1、申请出国或出境一年以上的中国籍公民;

2、在境外居住3个月以上的中国籍回国人员;

3、来华工作或居留一年以上的外籍人员;

4、国际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

(二)健康检查的重点项目

1、中国籍出境人员:重点检查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

2、回国人员:重点应进行艾滋病抗体监测,梅毒等性病的监测。

3、来华外籍人员:其重点检查项目是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和外国人禁止入境的五种传染病即,艾滋病、性病、麻风病、开放性肺结核、精神病。

多选题:

具有下列(   )的外国人禁止入境。

A、艾滋病   

B、性病  

C、麻风病   

D、开放性肺结核   E、精神病

答案:ABCDE

4、国际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重点应进行艾滋病抗体监测、梅毒等性病的监测。

二、国际预防接种的对象

(一)国际预防接种的对象

1、中国籍出入境人员

2、外籍人员

3、国际海员和其他途经国际口岸的交通工具上的员工

4、边境口岸有关人员

(二)预防接种的项目

1、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卫生条例》有关规定确定的预防接种项目。黄热病预防接种是国际旅行中唯一要求的预防接种项目;

2、推荐接种项目;

3、申请人自愿要求的接种项目。

多选题:

申请国际预防接种的项目,包含下列的内容( 

A、黄热病预防接种

B、前往地区或机构推荐接种项目

C、申请人自愿要求的接种项目

D、口蹄疫的接种项目

答案:ABC

(三)预防接种禁忌证明

《预防接种禁忌证明》是签发给患有不宜进行预防接种的严重疾病的旅行者的一种证书。

三、出入境人员检疫申报要求(09年新增)

(一)常态管理

当国内外未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出入境人员免于填报《出/入境健康申明卡》。但如果有发热、呕吐等症状、患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病,携带有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须主动申报事项的出入境人员须主动口头向检验检疫人员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

(二)应急管理

   当国内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出入境人员必须逐人如实填写《出/入境健康申明卡》,并经检验检疫机构设立的专用通道通行,出入境人员携带物必须逐件通过X光机透视检查。

第二节  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

一、携带物的检验检疫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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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人员所携带的物品中,属于特殊物品(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尸体,骸骨,骨灰,棺柩,废旧物品,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物品,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等。

二、携带物的检验检疫申报要求

1、携带上述检验检疫范围内的物品入境时,必须如实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

  2、携带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植物繁殖材料入境的,须提供事先经进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的《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携带禁止进境物入境的,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出具的《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许可证》

  3、携带特殊物品入境的,须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4、携带尸体、骸骨、骨灰、棺柩入境的,须提交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原墓葬地点证明等相关资料。

三、携带物的检验检疫程序

1、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报后,对所申报的内容和相关材料进行物证审核。对于国家规定允许携带并且数量在合理范围之内的携带物以现场检疫为主,经现场检疫未发现病虫害的,随检随放。

现场检疫不能得出结论的,需要截留作实验室检测以及现场检疫认为必须作除害处理的,则作截留处理,检疫人员签发《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检/处理凭证》交给物主,经检疫合格或除害处理后放行,通知物主领回。

2、携带入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或除害处理后合格的,允许携带入境;检验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办法处理或经除害处理后不合格的,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理,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检/处理凭证》。

3、禁止携带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其他检疫物进境。携带国家禁止携带进境物进境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4、出入境人员携带的特殊物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予以放行;

5、尸体、骸骨、骨灰经检疫和卫生检查合格签发《尸体/棺枢/骸骨/骨灰入/出境许可证》予以放行;不合格者则作卫生处理或予以退回。   

6、携带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物主有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签发检疫证书;

第三节  出入境旅客伴侣动物检验检疫

一、伴侣动物的申报要求

1、入境人员携带伴侣犬、猫进境的,每人限一只,还须持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兽医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书,并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旅客所携带的动物实施隔离检疫。无上述证书者,一律不准携带伴侣犬、猫入境。

2、携带伴侣动物出境的,出境人员在离境前,需持家庭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卫生防疫检验部门出具的动物健康证书及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到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将出具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书,供出境人员在入境国家或地区入境时使用。

二、伴侣动物的入境检疫程序

  1、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伴侣犬、猫实行隔离检疫,隔离检疫在指定场所进行,为期30天。经检疫合格的犬、猫凭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准予入境。

  2、隔离检疫期内有关伴侣犬、猫的饲养管理由物主负责,或由物主委托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代理负责。

  3、不符合入境检疫要求的入境伴侣犬、猫,检验检疫机构将暂时扣留。有关人员应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退运境外手续。逾期未办理或旅客声明自动放弃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疫处理。#p#分页标题#e#

第十二章 出入境快件和邮寄物检验检疫

第一节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

一、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范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规定应当实施动植物检验检疫和卫生检疫的;

2、列入《法检商品目录》内的;

3、属于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

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

二、报检要求:

(一)报检的时间与地点

快件运营人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登记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快件的报检手续。

1、快件出入境时,应由具备报检资格的快件运营人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2、入境快件在到达特殊监管区时,快件运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3、出境快件在其运输工具离境4小时前,快件运营人应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4、快件运营人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的方式申请办理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快件运营人在申请办理出入境快件报检时,应提供报检单、总运单、每一批快件的分运单、发票等有关证单。

1、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提供相应的检疫审批许可证检疫证明

  2、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进境物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3、属于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出具的准入证明、《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及其他有关资料; 

  4、属于实施强制认证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应提供有关证明;

  5、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有规定的,应提供相应的审批证明文件。

三、检验检疫及处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监管,以现场检疫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取样作实验室检验检疫。

1、入境快件经检疫发现被检疫传染病病源体污染的或者带有动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害的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须作检疫处理的,应当由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2、入境快件经检验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

3、出入境快件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但经过实施有效检验检疫处理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通关单》或《入境通关单》予以放行。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有关单证交快件运营人,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对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运递。

5、检验检疫机构对于出入境快件需作进一步检验检疫处理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并与快递运营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节 出入境邮寄物检验检疫#p#分页标题#e#

邮寄物检验检疫是指通过国际渠道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其他检疫物实施的检验检疫

一、邮寄物检验检疫的范围(了解)

邮寄物检验检疫的范围包括通过邮政寄递的下列物品

1、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国际邮寄物;

2、进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

3、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传染病传播媒介的邮包;

4、进境邮寄物所使用或携带的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国际条约规定需要实施检疫的进出境邮寄物。

二、邮寄物检疫审批

  以下邮寄物,收件人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1、邮寄进境植物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收件人须事先按规定向有关农业或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收件人应向进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补办检疫审批手续。

邮寄植物产品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收件人须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或经其授权的进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因科研、教学等特殊需要,需邮寄进境我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邮寄物,收件人须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特许审批手续。

3、邮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以外的动物产品,收件人须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或经其授权的进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4、邮寄物属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收件人或寄件人须向入境口岸所在地或产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三、邮寄物检验检疫

(一)入境检疫

1、申报

邮寄物入境后,邮政部门应及时通知检验检疫实施现场检疫,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入境邮寄物清单。快递邮寄物,由快递公司、收件人或其代理人限期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手续。

2、检疫

对需拆包检的入境邮寄物,由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拆包、重封,邮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在场给予必要的配合。

对需进一步检疫的入境邮寄物,由检验检疫人员向同邮政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后予以封存,带回检验检疫机构,并通知收件人,收件人应按检验检疫机构的通知要求限期办理审批和报检手续。

3、放行和处理

(1)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疫区或者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进出境邮寄物实施卫生处理,并签发有关单证。

(2)入境邮寄物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或经检疫处理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在邮件显著位置加盖检验检疫印章放行,由邮政机构运递。

(3)入境邮寄物由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① 未按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或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②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规定禁止邮寄入境的;

③ 证单不全的;

④ 在限期内未办理报检手续的;

⑤ 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处理的;

⑥ 其他需作退回或销毁处理的。

对进境邮寄物作退回处理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注明退回原因,由邮政机构负责退回寄件人;

作销毁处理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与邮政机构共同登记后,由检验检疫机构通知寄件人。#p#分页标题#e#

(二)出境检疫

1、申报

出境邮寄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寄件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和实验室检疫:

(1)进口国有检疫要求的;

(2)出境邮寄物中有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

(3)寄件人有检疫需要的;

2、检疫 

出境邮寄物经检疫或经检疫处理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有关单证,由邮政机构运递。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处理的,不准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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