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总则_刑法总则:犯罪停止形态 共同犯罪成立条件

时间:2018-08-26  来源:司法考试  阅读:

刑法总则:犯罪停止形态 共同犯罪成立条件

 

犯罪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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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停止形态

首先,只有故意犯罪而且是直接故意犯罪才有犯罪停止形态问题。

其次,犯罪停止形态包括犯罪完成形态与犯罪未完成形态,前者即犯罪既遂,后者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

其三,犯罪停止形态是指在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主客观的原因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它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不能发生相互转化。

(一)犯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的标准从根本上说看行为是否齐备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因不同类型的犯罪法律设定的构成要件要求有所不同,所以既遂的判断标准也应具体分析,大致说来,主要是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以及举动犯,对既遂各有不同的标准、或者“犯罪得逞”的内涵不同。

(二)犯罪未完成形态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应着重以犯罪未遂为中心,具体从以下几点把握;

1、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

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条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2、三种未完成形态的相互辨析

(1)第一步: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的临界点是“实行着手”。)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所谓实行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形式的客观说)。实质的客观说认为,实行行为只能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的行为。较为直观的方法“犯罪对象论”: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已经接触或者针对犯罪对象。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具体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而犯罪实行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未能得逞,二者区别的关键点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第二步:从停止的原因来看:分清行为停止下来的原因是客观障碍还是主观上的自动放弃:犯罪中止的一个最基本特征就是“自动性”,即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自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相区别的关键所在;而“客观障碍”即指违背行为人主观愿望和意图、足以阻止其继续实施和完成其犯罪行为的各种因素,即所谓的意志以外的原因。

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和“欲达目的而不能”的问题。“能”与“不能”,应以行为人的认识标准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犯罪中止具有任意性,而犯罪未遂具有被迫性。注意:两类疑难问题的处理:

第一,犯罪过程中因“害怕”而放弃的,如何处理?

第二,犯罪过程中因遇到“熟人”而放弃的如何处理?

3、犯罪停止形态的不可逆转性

故意犯罪的几种形态:预备、中止、未遂与既遂都是犯罪的停止形态,他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而不可能发生相互转化,如一旦达到犯罪既遂形态就不可能再转化为犯罪未遂、中止形态(如盗窃犯把盗得的财物又主动送回原处,由于其犯罪已经完成即达既遂,不存在中止犯罪的时空条件,因而不属于中止);一旦未遂也不可能因犯意的放弃而转为中止。

4、犯罪未遂的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根据其原因,分为对象不能犯未遂与手段(或工具)不能犯未遂。

5、犯罪中止的类型

犯罪中止有两种形式,一是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二是自动有效地防止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仅仅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地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还不够,还要求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来预防和阻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且这种防止行为必须奏效),前者即为所谓的消极中止,后者即为积极中止。积极中止除了具备消极中止所要求的自动性、时空性、彻底性之外,还必须具备亲自性与有效性。

另外,注意自动放弃可以继续重复侵害行为的处理原则。

6、未完成形态的处罚原则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

犯罪预备的,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中止的,无须比照既遂犯处罚,而应看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结果,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未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

【相关例题】

1、下列哪种情形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有:( )

A.甲正在入户抢劫乙时,忽闻警车鸣笛而来,以为被害人曾打电话报警,招来了警车,连东西都没来得及拿就慌忙离去。其实,警车只是路过而已

B.甲正在入户抢劫乙,忽闻警车鸣笛呼啸而过。警车远去后甲的心情仍然不能平静,感到害怕。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去

C.甲把乙打昏后丢入很深的河水之中离去,以为乙必死无疑,适逢过路的人将乙救起

D.甲正在撬一保险柜时,忽然同伙打来电话,告知该保险柜中没有值钱的东西。甲便放弃撬该保险柜离去。其实,保险柜中有50万元现金

2、某日夜晚甲,撬开邻村乙家的房门进入乙的房间,见乙在家便殴打乙向乙要钱。乙打开抽屉拿出一张10元的人民币递给甲,说:我这里只有这么多了。甲大怒,将10元扔还给乙,并说:看来你比我更穷。甲见乙颇有姿色,就对乙提出了性要求,并强拉乙。乙说:我在家时邻居常来串门,这样吧,一会我去你家。甲同意,遂返回家中。甲走后乙报案,甲在家中没等来乙却等来了警察,被抓获。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构成抢劫罪未遂

B.构成抢劫罪中止

C.构成强奸罪未遂

D.构成强奸罪中止

共同犯罪成立条件

2010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紧张进行,希望通过整理2010年司法考试名师刑法笔记/讲义的方式,能够帮助广大考生去粗取精,把握司考刑法讲义命题考点、重点,取得好的成绩。

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1、主体条件:两人以上以及对“人”的理解。单位之间、单位与自然人之间能否成立共犯关系?

2、主观条件:共同的犯罪故意以及相互之间的犯罪意思联络。对此应从时间和内容两方面把握。

3、客观条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或预备行为;共同即指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的共同。 即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共同而非形式意义上的共同。

4、不属于共同犯罪的典型情形

①共同过失行为;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引发危害后果,构成过失犯罪的,属于过失的竞合,应各自承担责任。

②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的行为;

③同时犯问题;所谓同时犯,是指相互之间无犯罪意思联络,但同时同地实施同一行为、侵害同一客体的犯罪行为。

④间接正犯的现象。间接正犯的本质是指利用他人作为自己犯罪工具的情形。间接正犯的显著特征在于犯罪实行行为的间接性,从而区别于直接正犯。总体而言,间接正犯有两大类:一类是利用主体不适格者,另一类是利用他人不知情。

⑤实行过限问题;实行过限即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其共同故意范围的行为。对此,没有实行过限的犯罪人不承担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

⑥事后的窝赃、销赃、窝藏等帮助行为;

另外,了解“片面共犯”的观点倾向。所谓片面共犯,就是指虽然各个共同犯罪人客观上存在共同的犯罪行为,但是主观上只有片面的犯罪共同故意。目前片面帮助犯、片面教唆犯被认为可作为共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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