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题]2011年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第二章(24)

时间:2020-03-12  来源:经济师  阅读:

2011年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第二章(24)

(三)董事会会议
  1.董事会会议的形式(熟悉)
  董事会会议有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两种形式。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期限没有规定,交由公司(章程)自行决定;但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情形: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熟悉):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或者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开会十日前通知所有董事)
  3.董事会的决议方式(掌握)外语学习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两个原则:
  ·第一,“一人一票”的原则;
  ·第二,多数通过原则。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通过。
  这两个原则结合起来,即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董事数额多数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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