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幼教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时间:2019-11-04  来源:事业单位  阅读:

云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幼教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经省级人事主管部门批准,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幼教单位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0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招聘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一)大观幼儿园公开招聘5人
1、幼儿教师岗位2人;
2、幼儿保育员岗位1人;
3、幼儿厨师(白案面点师)岗位1人;
4、幼儿保健医生岗位1人。
(二)圆通幼儿园公开招聘15人
1、幼儿教师岗位10人;
2、幼儿保育员岗位5人。
三、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身心健康,热爱幼教工作,对幼儿富有爱心,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
(三)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1、应聘幼儿教师岗位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25周岁以下,有硕士学位(学前教育专业)或幼教工作经历的,可适当放宽年龄;
(2)取得学前教育相关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3)具备教师基本素质,愿意履行教师义务。弹、唱、跳、画技能优秀,普通话达国家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有计算机等级证书。大学英语六级及以上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2、应聘幼儿保育员岗位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30周岁以下,取得学前教育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2)具备弹、唱、跳、画的基本技能,掌握幼儿卫生保健知识,普通话达国家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3)有幼儿保育经验的,可适当放宽年龄。
3、应聘幼儿厨师(白案面点师)岗位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30周岁以下;
(2)取得烹饪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经过相关专业培训,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4、应聘幼儿保健医生岗位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30周岁以下;
(2)取得预防医学或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3)具有临床经验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四、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公开招聘程序进行。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每人只能报考1个岗位。
(1)报名时间:2011年6月8-9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2)报名地点:省人才市场(昆明市人民中路170号)。
(3)报名须提供材料:身份证、毕业证(应届毕业生提供就业推荐表)、普通话等级证、英语等级证、教师资格证等应聘岗位条件要求的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近期1寸免冠彩照3张(背面注明姓名及报考岗位)。
(4)报名费每人100元,按照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应聘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收取。
2、资格审查。报名结束后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者到省人才市场领取准考证。
3、每个岗位拟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达到1:3的比例方可开考,未达1:3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人数。
(二)专业测试和面试
1、笔试。笔试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部分,各占考试成绩的50%。笔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2、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每个岗位拟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员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和专业技能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笔试和面试成绩均为百分制,按各占50%的比例加权计算得综合成绩。
(三)考核
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每个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进行考核与复审。主要考核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等情况,同时对具备资格条件的真实性及是否需要回避等问题进行审查。发现与报名时填报情况不符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者,不予聘用,并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四)体检
拟聘用人选须进行体检,费用自理。如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五、公示和聘用
通过考核和体检的拟聘用人选,在云南人才网(http://www.ynhr.com)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办理相关聘用手续,试用期一年。
六、纪律要求
(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符合工作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对有下列情形的,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4、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5、违反公开招聘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对违纪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规定招聘的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四)对违纪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对违纪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71-3633976,省政府办公厅人事处;
0871-3624895,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电话:0871-3638628,省政府办公厅纪检监察室。
八、本公告未尽事宜由省政府办公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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