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题]2011年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第二章(30)

时间:2020-03-12  来源:经济师  阅读:

2011年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第二章(30)

(四)关于独立董事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应设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1.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掌握)

在符合有关一般董事资格规定的基础上,独立董事应满足更高的要求。

(1)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④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2)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注意: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独立董事的人数(熟悉)

证监会《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在2003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应占董事会多数。

3.独立董事的职权(熟悉)

独立董事除具有一般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下列职权:①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②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③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④提议召开董事会;⑤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⑥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这些事项为:①提名、任免董事;②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④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⑤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4.独立董事的义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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