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范文(通用4篇)

时间:2024-01-06  来源:事业单位  阅读:

 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范文(通用4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1

  一、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内部控制

  制订并下发《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强化各科室资产管理意识,不断完善科室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各科室购置、使用管理、处置资产等管理行为。通过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建立资产台账,摸清家底

  建立、完善了资产台账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能够做到定期、不定期对资产进行清理核实。加大力度研究研究闲置资产改造方案及可行性,对闲置资产进行有计划地改造。

  三、开展资产清理活动,堵塞资产流失漏洞

  组织各科室对资产进行清理,以帐对物,以帐查物,见物就点,见帐就清,不重不漏,做到帐物相符,建立详实资产台账。从制度和源头上杜绝私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现象,堵塞资产流失漏洞。

  四、确保资产安全良好,防止掠夺式经营

  督促各科室计提维修费用,将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纳入企业年度预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并制定固定资产维修保养计划,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维护保养台帐,确保固定资产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水平,性质稳定状况。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2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及其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

  (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

  (十)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 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在以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县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县政府部门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场调查。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

  (二)资信调查。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三)谈判。合同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

  (四)拟定合同文本。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确定合同内容。

  (五)合法性审查。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应当交由单位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签订合同。

  第九条 县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合同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合同签订前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以县政府或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合同,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采用书面审查方式,送审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送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合同当事人资信证明。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 需要办理合同所涉及事项的审批、合同登记、备案或者需要办理合同公证等法律事务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办理。第十二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订立合同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订立合同的。

  (二)超越行政事业单位职权范围作出承诺或义务性规定的。

  (三)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

  (四)利用合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直接或间接以行政机关名义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优先选择临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的法律和仲裁规则。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应当明确,并设立合同变更和终止条款,如:遇到国家政策、法律变化,本地规划调整、本地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等,难以履约的,合同无条件变更或终止。

  (四)涉及国有资产出租的,合同期限不高于五年。

  (五)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3

  一、技术管理制度

  1、贵重仪器使用制度

  《地质雷达使用管理制度》见附件1,《TSP使用保养制度》见附件2,《TGP使用保养制度》见附件3。

  2、数据采集质量保证措施

  现场数据采集质量的好坏、优劣直接影响到整个检测工作的质量。故制定如下质量保证措施。

  1)TSP现场采集必须将炮孔灌满水才能进行放炮操作。接收孔中充满锚固剂后方可下接收管,最大可能的和隧道围岩粘结成一个整体,保证接收传感器的接收数据质量。所使用雷管必须使用瞬发雷管。严禁激发孔内不灌水或少灌水,放空炮。现场孔距要认真测量,精确到厘米。

  2) TGP现场采集中、必须将炮孔灌满水才能进行放炮操作。接收。严禁不灌水或少灌水,放空炮。接收孔中沉渣要清理干净,用黄油填满孔底40cm以上,才能放入接收传感器。传感器的方向必须水平放置。现场孔距要认真测量,精确到厘米。

  3) 地质雷达现场预报数据采集中,必须采用点测,严禁使用连续测。掌子面上布4条测线,井字形布置。每次数据采集前,应根据岩性不同对介电常数进行调整。

  4) 桩基检测。声波检测时,必须保证声测管通畅无堵塞现象,声测管灌满水检测,禁止无水检测,检测时尽量让探头处于同一水平面状态,在检测时高低相差不得大于20cm。应依次测量声测管露出桩面的高度、管与管外侧的间距以及由探头电缆线的标记测出的声测管深度,现场做好相关参数记录;低应变检测时,需用打磨器将桩头打磨平整,安装接收器时需在接收器的接收端面涂上自带的耦合剂,在桩头的磨光面上按紧、压实,防止在敲击时发生接收器因不稳发生震动、倒下等因数影响采集结果;敲击次数一般选为9-12次,不易过少。

  5) 隧道监控量测数据采集中,对于周边收敛和拱顶下沉两个必测项目,必须按规范要求的频率进行量测。应规范埋点,并对测点保护好。如果测点遭到破坏,要立即补埋,严禁编造假数据。对于选测项目,如锚杆轴力、围岩内部位移、初支对二衬的压力、孔隙水压力等,也要按检测频率及时进行检测,并保护好测点。

  3、数据处理、解译质量保证措施

  1)针对目前隧道超前预报项目中存在大量岩溶隧道,存在极大安全风险。TSP对溶洞预报效果不理想等现象,要加强地质调查工作,辅助地质雷达和红外探水,认真做好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工作。在物探工作的解译方面,采用双人互核制。由两名物探技术人员分别对一份数据进行解译,然后在一起进行比较,结合地质情况,最后得出结论。建立数据处理解译、判释台账,由两名技术人员签字后,报分院总工核准后,检测报告才能正式签发。桩基检测、监控量测同样采用双人制互核制。

  2)对于发出去的预报报告,安排专人进行电话回访和现场实地调查,通过开挖揭露出来的地质情况和预报结论进行比较,提取典型物探波形及图像,每个项目建立预报数据库,为提高后续预报质量做好充足的准备。

  3)对于已经发出去的报告,建立管理台账,按施工单位及隧道名称进行分类归档。电子版及时刻录成光盘进行备份,防止电脑意外损耗造成数据丢失。

  4)数据处理、解译人员应认真学习物探基本原理和地质知识,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是物探和地质知识的结合。只懂物探不懂地质或只懂地质不懂物探都是做不好超前预报的。

  4、资料管理制度

  1)由各项目设专人汇总统一管理报告文件的收发、传阅、备份保存,项目上向外发资料要统一出口,并做好记录。

  2)各项目报告相关文件资料必须做好编号及登记,应做到记录有序、调用方便,严禁出现漏填、漏计,每月编制资料交接清单、打印归档保存。

  3)资料不得随便外传,如有需要须由项目负责人同意,并做好记录。

  二、人员管理制度

  1、对项目上的人员,明确人员分工,做到事事有人管。对于一些大项目,例如贵广湘桂、云桂、沪昆三个超前预报项目。成立了地质调查组、TSP组、地质雷达及红外探水组,每个组设组长,配置1~2名组员。设立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工统一管理。设置项目工作日志记录员,对外协调联络员,负责对预报情况回访和催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预报准备工作。隧道监控量测项目,成立现场数据采集组和数据分析组由项目经理、总工统一管理。

  2、对于外聘人员,采用浮动工资,对表现好的进行加薪奖励,对于落后份子进行降薪和淘汰。组织文体活动,如篮球赛、乒乓球赛等,增强整个团队的凝聚力。项目负责人经常和项目部成员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各成员心理状态,营造公平公正环境。让工作人员干着舒心,可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

  3、针对项目部外聘人员比较年轻、工作和学习经验欠缺这一特点,利用工作空余时间对项目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隧道基本知识和超前地质预报物探的基本原理,word、excel、ppt、CAD等办公软件的学习,并进行考试,根据考试成绩及平时工作表现来判定工资标准。

  4、人员有事离开项目必须向上级领导请假,上级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开项目驻地。

  三、成本控制制度

  1、项目外出人员就餐、住宿费,根据项目所在地消费水平制定相应标准。

  2、外出做预报人员原则上在项目部就餐,在午餐、晚餐正常就餐时间的1小时之内必须回项目部就餐。

  3、在项目部的人员,空调、风扇、电灯应在无人办公时必须关停,房中空调在不必要的时候尽量少开,且必须做到人离空调关,若发现浪费现象,对相关人员处罚。

  4、项目部车辆应按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平时减少不必要的出车,不得公车私用。

  5、项目部的电脑、打印机在无人使用时,必须关停;项目人员不得使用办公室电脑打游戏,不得随意使用打印机乱打与项目无关的内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6、项目人员在项目所在地原则上不得打车,尽量乘坐公交车,在必要的情况下,必须得到项目负责人的同意才能打车,否则不给予报销。

  7、对于项目所需日用品以及其他物品的购买,必须得到项目负责人的同意才能购买(购买后保留小票,回项目部交给项目负责人),否则不给予报销。

  8、项目人员每天花费必须清楚、明晰的记录,如发现账目不合处,不给予报销;超标部分,不给予报销。

  四、日常管理制度

  1、建立伙食考勤表,由保姆提前统计就餐人员数量,避免饮食上的浪费。对于外出预报人员,在就餐时间后一小时内能回到项目部的,必须回项目部吃饭,项目负责人每个星期去一次菜市场,对蔬菜等价格进行调查,作为伙食标准的依据。

  2、针对超前预报项目洞口多、施工便道长、对车辆损耗大的特点,每个项目选择信誉好、价格公道的修理厂定点维修保养,并签订维修保养合同。要求司机学习车辆保养基本知识,如及时清除空气过滤器中的尘土等。具体《用车管理制度》见附件4。

  3、检测人员必须保证个人办公桌资料摆放整齐、桌面清洁;卧室的卧具整洁卫生,个人物品摆放整齐。

  4、保姆每天购买蔬菜以及各类生活用品时,必须清楚、明晰的记录各笔支出的清单,包括蔬菜及日用品的名称、单价、数量,总价;同时保留购买时的发票、收据、各种购买小票,以备查询。

  5、保姆必须及时清理厨房,保证厨房干净、整洁卫生,保姆同时要按时、及时的打扫项目部的地面、墙壁、书桌、以及洗手间的卫生,保证项目部的环境整洁。

  五、安全管理制度

  1、针对项目部工作人员工作环境为正在施工中的隧道。工作环境危险,进洞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

  2、进洞时要向施工人员询问洞内情况,严禁没有见到人时擅自进入洞内(洞内不见人,往往是即将放炮,此时进入洞内非常危险),对洞周环境进行仔细观察,如发现衬砌开裂或拱顶坍塌掉块,立即将人员设备撤出。

  3、在进行TSP预报时,由专业的放炮员进行放炮操作。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在项目部设置专门的房间存放仪器设备防盗,购置灭火器防火。

  六、过程控制制度

  一个项目能否顺利完成,取得较好的效益。过程控制是关键。故制定如下制度。

  1、每天各个项目发工作日报到项目总负责人处,以便总负责人及时掌握项目情况。

  2、每个隧道超前地质预报项目建立台账,对隧道掘进里程进行跟踪,及时进行预报,防止断链情况发生。隧道监控量测项目也要建立台账,防止漏埋断面。

  3、每个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内容建立过程控制表格,对工作的每一个步骤都进行记录,发现错误及时整改。保证项目进行流畅顺利。

  4、建立工作联系单制度,通过工作联系单和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沟通,解决困难,留下文字材料,以备不时之需。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4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三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四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

  主要包括:

  (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第五条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中央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弥补;地方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第七条使用财政资金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比照第六条规定执行。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可不执行第六条规定。

  第八条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制项目,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不高于本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本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本规定确定的开支标准的,行政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事业单位中央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地方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当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

  第九条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计入待摊投资支出。单项工程报废应当经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非经营性项目以及使用财政资金所占比例超过项目资本50%的经营性项目,发生的单项工程报废经鉴定后,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部门审核批准。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同时废止。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范文(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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